申税小微,前期我与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了A公司,最近有一家B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购买我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我也需要缴税吗?
您好!您这种情况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我转让了A公司的股权,但是我并没有取得货币资金收益,我缺少足够资金纳税怎么办呢?
别担心,如果您一次性缴税存在困难的话,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快来跟着申税小微一起学习一下吧!
PART1
政策问答
问题01
哪些情况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问题02
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没有取得现金收入,为什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统称股权),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03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关于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该向哪个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1.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投资类型 | 主管税务机关 |
以不动产投资 |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
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 | 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
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问题04
如何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05
个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该如何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问题06
纳税人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另外,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问题07
分期缴税期间,如果转让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问题08
如果采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还有其他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PART2
案例说明
举个例子:
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李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
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
【(3000+300-300-100)*20%】。
由于两人在此次交易中各自取得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剩余的280万元,可分期缴纳。
若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纳后的第3年,仍有200万税款尚未缴纳。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00万,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假设为160万元,那么,剩余的40万元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PART3
备案表
PART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