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不给员工购买社保,违法吗?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陈丹丹 通讯员 张静杰
【案情回顾】
2016年,贺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广告公司招聘文员的信息,遂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经过应聘等流程,贺某被该公司录取。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广告公司与贺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由广告公司为贺某购买社会保险,此外,该公司同时让贺某签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书面声明书。贺某在职期间,广告公司一直未给贺某购买社会保险。
那么,广告公司不给贺某购买社会保险是否违法?
【法官释疑】
广告公司不给员工购买社保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综上所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本案中,广告公司与贺某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足额为贺某缴纳社会保险,让贺某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书面声明书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声明无效。
法官提醒,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范社会劳动过程中的风险,强制性要求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参加的保险,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来进行协商或免除该项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的应予补缴。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