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者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保的问题,一直都是热度不减的话题。
因为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保的参保者,胜诉的人确实不多。
排除其它败诉的原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多数参保者不知道的原因。
多数参保者在追缴社保时,找到社保局这一关以后,就再不想追缴了。
理由是,再往上找就是劳动仲裁了,而劳动仲裁与社保局是一家的,肯定会倾向于社保局,所以找劳动仲裁也白找。
劳动仲裁与社保局是一家的没错,劳动仲裁、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人社局,这几个单位确实都是一家的,只是分工不同。
都统一归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
但虽然如此,虽然这些单位都是一家的。
但他们的权利是永远也大不过法律的。
只要参保者走对了法律程序,胜诉的可能不是没有的。
那正确的法律程序究竟应该如何走呢?这是很多参保者不知道的问题。
所以这里给大家总结如下:
参保者在追缴社保时,首先协商的应该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就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再去劳动仲裁投诉。
说到这里时,有参保者可能会说:
去这两个部门根本不管用,都是向着社保局和用人单位说话的,而且劳动仲裁根本就不受理。
也许您说的现象确实存在,也许您说的不无道理。
但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的是:
无论你去劳动仲裁的结果如何,你都必须去,因为这是法律程序,你不能跳过。
当您在劳动仲裁得到不予受理的回复时,您需要向劳动仲裁提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申请。
当您拿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后,您才可以去法院起诉,否则的话,如果你越过了劳动仲裁这一关,直接去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也会不予受理的。
但参保者拿到劳动仲裁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后,就可以去法院起诉,确定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确定了参保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后,你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您补缴社保。
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30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这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再不予补缴,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行为,参保者就可以再次去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参保者只有走了这样的法律程序,才有可能达到胜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