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1号(刘炜)显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基金)前基金经理刘炜知悉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控制“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进行趋同交易,被浙江监管局处以30万元罚款。
经查明,刘炜存在以下2宗违法事实。
其一,刘炜知悉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2021年2月1日,刘炜入职浙商基金,入职后即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决定暂停职务。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其二,刘炜控制“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进行趋同交易。“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国联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0XXXXX30和深圳股东账户03XXXXXX42。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内资金为刘炜自有资金。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由刘炜通过手机下单交易,账户由刘炜实际控制和操作。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223,280.86元。
上述期间内,“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额1318.72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87.5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1,814.23元。
经计算,刘炜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095.09元。
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未公开信息,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刘炜处以3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1号(刘炜)
当事人:刘炜,男,1976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炜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要求听证,后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炜知悉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21年2月1日,刘炜入职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基金),入职后即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决定暂停职务。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二、刘炜控制“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进行趋同交易
(一)“唐某卿”账户基本情况
“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国联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0XXXXX30和深圳股东账户03XXXXXX42。
(二)“唐某卿”账户资金情况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内资金为刘炜自有资金。
(三)“唐某卿”账户实际控制和操作情况
(四)“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高度趋同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职务任免文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未公开信息,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刘炜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无违规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违法行为。第二,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趋同交易与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时间发生,不存在个人账户在基金账户买入股票拉高价格后获益的情况。第三,未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第四,纠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已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诺函、已完结所有个人相关的交易、辞去基金经理职务等。
我局认为,第一,刘炜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理应学习并遵守基金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法规等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第二,非法利益获取情况、投资人经济损失情况、纠错态度、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采取的纠正行为等,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对刘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炜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