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正式生效,特别强调了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措施。
社保基金对每一位参保人极为重要。然而,总有一些目的不纯的人尝试通过不正当方式欺诈社保基金,这种行为对大家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在这里,小编想要提醒大家,骗保是违法行为!如果你还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小编已为你整理了社保基金的红线,一看便知道骗保的严重程度!
《条例》强调对社保基金的监管
在《规定》里多次强调了社保基金的监管方法。尤其在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有明确指出: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发现利用欺诈、伪造证据或其他手段欺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行为时,要求相关人员退还款项,并根据各自的责任对欺骗金额处以两倍以上但不超过五倍的罚金。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应停止其关联部门使用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活动,服务停止期为6个月至1年,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服务协议为止。
对于属于其他社会保保险服务机构的,其服务协议将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如果有人负责和直接负责的领导者持有职业资格,那么相关主管部门将依照法律撤销他们的职业资格。
在2023年5月1日开始适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下,社保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了可能受到监察检查以外,也有可能遭到公众的举报。
哪些情况会被视为骗保行为呢?
警告!警告!警告!以下几个社保红线万万不可碰!
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疑似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任何团体或个体均可以根据本规定进行举报:
(一)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等方式,伪造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制造、篡改相关证书、文书、资料,欺诈获取社会保障基金的;
(三)策划或辅助他人通过伪造、篡改文件、资料等方式骗取参保补缴、提早退休资格或者违法获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当个体失去社会保险福利的资格后,如果本人或相关的受益者不遵照规定执行告知职责,或者掩盖事实以违规获得社会保险福利。
(五)其他通过欺诈或套路取得、挪用或非法占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任何团体或个人可以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其雇员有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行为进行举报。
(一)如采用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报销单据、冒充他人等方式窃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窃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伤保险合约医疗机构、工伤复原合约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械布置合约机构、工伤预防项目执行单位、职业损害保证代理承办机构及其职员;
(二)通过伪造、篡改或提交虚假的培训记录等手段,一些培训机构及其员工故意欺诈社会保障基金,以获得失业保险补助。
(三)任何其他的骗取、上当或滥用垄断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
若社会保险处置机构或其员工有以下一种行为,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可按本办法去进行举报: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隐藏、移动、侵夺、挪用、截留的;
(二)不按规定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请资料,不按规定处理参保、补交、关系转换、待遇决定、待遇资格认证等,不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编造或者篡改缴费日志、社会保险待遇簿、其他社会保险数据及私人权益记录等的;
(四)其他通过欺诈手段进行骗取、套现或贪婪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依据该规定进行举报,如发现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相关单位或者其员工存在以下种类的可疑行为:
(一)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员违反规定向不符合资格的对象发放行政执法公文,或审定工伤事项时没有按规定进行,或违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而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害的情况;
(二)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员工未按法律规定操作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对社会保险基金构成侵害的情况。
(三)针对劳动人事冲突问题的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出具仲裁文件过程中违规上诉,危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当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调整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福利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时;
(五)其他通过欺诈中骗取、套现或偷用、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以上是我们应该牢记在心的社保基金红线。
警告各位绝对不可以存有一些碰运气的想法,更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心或一时的无知而违反法律。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大家在参与社会保险时,务必经合法途径缴费,以避开不被需要的损失。同样地,若是我们注意到身处周围的人或单位有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向相关机构举报。依照相关法规,对于经过审查真实的举报,最高可达10万元的奖励。这样不仅能够保护自的合法利益,还能再社会公正公平方面作出我们的贡献。
欺诈保险引发的后果非常严重!任何欺骗社保基金的方式都是不合法的!如果欺诈保险金额较大,将会被追查刑责。请各位切勿心怀侥幸做出违法行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