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面对股票退市,有关各方不能直接躺平
界面新闻记者 | 吴治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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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报季后,在退市新规的背景下,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排队退市。还有一些企业则是因股票价格连续下跌面临面值退市。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今年已有6只A股股票退市,4只为“面值退市”,占比67%。另外,还有7只已锁定“面值退市”,年内触及和锁定“面值退市”的股票已超10家。
在失去上市地位的背景下,公司价值大打折扣,投资者自然也损失惨重。
严格执行退市规则固然是一个值得肯定的举措,有助于优胜劣汰,亦是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是各方也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能因为退市失去关注度就完全躺平。
首先是监管层面,应当就股票退市的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去强制退市外,财务退市或面值退市的公司,这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大多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现象,如违规担保、资金违规占用、信息披露违规、操纵证券市场等。因此,不能笼统的将退市原因简单概括,而应当深入追究“谁是导致退市”的罪魁祸首,不能放任责任人员逍遥法外。否则,对有些上市公司来说,退市就可能异化为逃避监管、逃避监督的手段。
以新近终止上市的*ST辅仁(600781.SH)为例,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遭控股股东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净额3.35亿元(资金占用余额16.18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12.83亿元);公司向控股股东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尚有担保余额17.26亿元(其中一审判决不承担担保责任1.5亿元)。在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下,公司因此终止上市。显然,*ST辅仁退市的间接原因为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此时,证券监管部门就应当一查到底,涉及到证券犯罪的应当主动移交给公安机关。
其次,绝大多数退市的上市公司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证券违规问题,投资者也不能躺平,应当在法制化的轨道上主张自身的权益。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现有的判例来看,投资者的部分损失可通过此种途径获得一定的弥补。不过,如果不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则需要投资者主动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以*ST辅仁为例,公司及实控人此前已收到了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近期公司及实控人又再次收到了立案告知书,可见公司及实控人存在着诸多违法违规行为。按前述规定,投资者可以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董高监、实控人、中介机构等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上市公司及董监高也不能因此躺平。投资者因股票退市而损失惨重,如前文所提及的那样,绝大多数是因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怨气较大。因此,上市公司及董高监应当知错能改,尽职尽责,做好投资者的沟通和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具体而言,退市阶段正是矛盾的高发时间点,信息披露方面,公司应当比退市前更加透明、更加合规,切勿因信息透明而再次激化矛盾。
从现有法律及规章制度来看,退市公司也受《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监管。不过,退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前述规章制度并不能完全应对复杂的局面,因此各方应当积极行动,在法制化的轨道处理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