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首席评论员 钮文新
9月1日,金帝股份(603270)上市,开盘首日即被战略投资者融券做空。此事引起了投资者大为不满。9月19日,证监会对此回应,根据目前核查情况,上述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或许,恰恰因为市场反应强烈,促使证监会重新考量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阶段性出借股票的规则,以及融券做空问题。10月14日发布公告,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总体原则是:在保持交易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从融券端与出借端两个方向进行“逆周期调整”。证监会同时表示: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旦发现将立即进行查处,并从严从重进行问责。
效果如何?市场认识似乎仍未形成基本一致。或许还是那个老问题:我们是否搞清楚了股市为什么要允许融券?尤其是“转融券”,设立这样的交易机制是否需要一系列其他机制的配套?应当把它摆放在什么位置?所以还是那句话:股市改革必须是系统性改革,切忌修修补补。
那么,抛开《证券法》条款,被投资者如此关注的“转融券”业务问题在哪?我认为,是在“摆错了位置”。
从好的方面讲,证监会之所以同意设立“转融券”交易,其背后的语言或许是:新股发行价格太高,需要有一种“新股股票供给机制”,打压新股高溢价,于是,“转融券”交易应运而生。毕竟,如果高发行价之下,新股开盘就跌,这可以打破“新股不败”魔咒,使一级市场投机者不敢继续抬高新股发行价。或许,正是这样的原因,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市场提问时强调:新股破发,需要从一级市场定价上加以解决。
由此看见,“转融券”交易意在改变新股发行机制。但第一,“转融券”交易只针对新股上市吗?没有时限的界定;第二,如果股票一级市场发行定价非常精确,而不是发行价远远偏离公司价值,那“转融券”交易能够破解“新股上市第一时间、在发行价附近没有供给只有需求、以致股价上市后空跳暴涨的问题”?
所以,“转融券”必须放对地方,而且必须要有相应的市场机制予以配合。比如,如果我们换一种方法:第一,建立新股发行商做市制度,规定新股上市20个交易日之内,新股股价波动幅度不超过±20%或50%等;第二,为实现这一目标,证监会允许证券承销商(一个或多个)设立“私募做市基金”,该基金不仅可以在需要时购买新股,同时可以在需要时向大股东“转融券”获得做市筹码;第三,证监会或证券商协会则依据新股上市后一个完整的财务年度,新股一、二级市场的股价偏离度,作为考核券商投行业务级别的指标,以防止承销商在上市20天之内,帮助上市公司维护过高的股价,然后不负责任。
这样的机制会不会把证券商的利益机制“从融资者立场”,拉回到“融资者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平衡的立场,使之真正回归“一手托两家”的本源角色?同时,这样的机制可以规避上市公司对承销商的“超募奖励”。总之,采取措施,逼迫证券商回归“一手托两家”的中介角色,才是股票市场机制建设的正道,同时也是迫使资本定价准确的根本之道,也该是证监会必须认真考量的问题。
这样的机制会不会导致新股发行难度加大?不会。如果是真正图谋高质量发展公司主业的融资者,不会因为这样的机制而放弃股权融资。但反过来,它可以纠正股市利益机制,降低一级市场供不应求程度,减轻监管压力,更好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确,上述新股发行机制并不符合发达资本市场的常规,但它并不违背发达资本市场的历史和文化遵从。而且,基于A股市场散户为主的基本特征,这样的硬性市场规则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尽快“正本清源”。
责编: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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