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832970.NQ)被诉迎来了“反转”。
根据法院最新判决,华润深国投信托应向东海证券支付服务费68.3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华润信托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公司于2月份发布公告称,因此前开展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涉嫌未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对于一直在寻求A股IPO上市的东海证券,屡屡遭罚、被证监会立案会否带来变数?
01
近亿元诉讼迎“反转”
5月30日,东海证券发布公告称,于5月2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此前与华润信托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有了一审判决。
据悉,华润信托认为东海证券作为被聘请的投资顾问违反协议导致信托财产受损,而东海证券却反诉华润信托未按约定支付投顾费用。于是,华润信托要求东海证券赔偿损失及利息8155.21万元;而东海证券则要华润信托支付投资顾问费及利息79.80万元。
如今,二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有了一审判决。根据法院最新判决,华润信托应向东海证券支付服务费68.3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华润深国投信托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东海证券表示,公司已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诉讼结果对公司有利,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诉讼起源于2017年12月5日,彼时,华润信托作为信托受托人发起设立"华润信托·睿致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睿致95号"),并聘请东海证券作为睿致95号的投资顾问,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署了《华润信托·睿致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投顾协议》")。
原告华润信托以被告东海证券存在多项违反《投顾协议》的行为导致睿致95号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本金及利息合计8155.21万元。
具体而言,华润信托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东海证券向华润信托(代表"睿致95号")赔偿损失人民币770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为人民币455.21万元)。同时,华润信托还请求判令东海证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对于华润信托的上诉请求,东海证券提出了反诉。东海证券以华润信托未按《投顾协议》约定支付投资顾问费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申请。东海证券请求判令华润信托向其支付投资顾问费70.3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11日为9.50万元)。
不过,本案一审判决之后,存在华润信托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东海证券表示,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并及时对本案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海证券2022年年报显示,2022年营收16.82亿元,同比增长17.80%,归母净利润1.54亿元,同比下滑41.71%(见下图)。
02
收立案告知书
官网显示,东海证券原名“常州证券”,1993年成立于常州,2005年成为全国首批10家创新试点券商之一,2015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代码:832970)。东海证券注册资本18.56亿元,是江苏省常州市国有企业,第一大股东是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东海证券业务涵盖财富管理、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行业研究、固定收益等多个领域,拥有14家分子公司、72家营业部,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主要大中型城市。公司控股东海期货、东海投资、东海创新投、参股东海基金,并通过东海国际进军香港及海外业务。
根据2022年报,东海证券主营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构成比例如下图所示。
公开信息显示,东海证券在新三板挂牌多年后,东海证券目前正在谋求主板IPO,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提交了东海证券的上市辅导备案材料,不过,今年年初的一则立案信息,或为其IPO进程带来变数。
2月7日,东海证券公告表示,2月6日,东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东海证券在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开展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涉嫌未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东海证券立案。
彼时,东海证券称,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也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稳定,目前公司各项债券均按期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违约情况。
证监会此前对金洲慈航、丰汇租赁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调查后认定,*ST金洲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丰汇租赁的关联交易。金洲慈航(*ST金洲)目前已处于退市边缘,公司曾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黄金珠宝生产加工企业之一,公司2015年作价约59.5亿元收购丰汇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时,东海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尽管东海证券在上述公告中提到,“不存在因本次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不过,根据IPO相关规定,上市条件之一为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最近36个月内未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内部控制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03
分支机构收警示函
除了诉讼判决事件外,东海证券近日发布公告称,厦门证监局发现东海证券厦门祥福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合规覆盖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和分析处理机制的问题。厦门证监局因此对该营业部采取了警示函措施。
5月30日,厦门证监局挂出对东海证券厦门祥福路证券营业部的一张罚单。经查,营业部存在两大违规行为。一是合规覆盖不到位,二是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和分析处理机制。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对此,东海证券表示,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已督促营业部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针对本次违规事实,公司已组织经纪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自查;公司将加强经纪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确保日常经营合法、合规。
去年12月 16日,江苏证监局连开三份罚单,就债券承销业务开展过程中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对东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并对东海证券时任总裁殷建华、时任债券发行部负责人许晓明出具了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书显示,2020年,东海证券开展有关债券的承销业务过程中,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未进行有效隔离;未及时向证监局报告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簿记建档过程不规范。上述行为反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相关法规。
本文源自投资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