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湖南男子存款90万,患癌取钱只剩1.5元,银行: 你老婆取走了
【案件事实】
董先生和小美结婚以来,一直努力工作、勤勤恳恳地生活。
最近,董先生突然感觉鼻子不舒服,一去医院检查,竟然已经是鼻咽癌中期。
小美陪同董先生化疗了两个疗程,期间也一直在照顾董先生。但经历两个化疗疗程,董先生的存款眼看快要用光了。
董先生不想问父母伸手要钱,便想起父母在老家房子拆迁时给了自己一家80万元用于董先生和小美的生活,再加上董先生自己原有的积蓄,卡里一共有90多万元。
董先生把银行卡和小美的手机号绑定,并让小美保管银行卡。自己却从未从银行卡里取过钱,一直想的是在外赚钱,给妻子和孩子更好的生活。
但现在,董先生生病急需用钱,便让妻子把卡里的钱取出来,供自己治病。
妻子小美却说,卡里已经没钱了。
董先生震惊,“难道是谁把我们银行卡里的钱盗刷走了吗?”董先生前往银行,调出银行卡转账记录,发现银行卡在这几年内,多次被提现,每次都是四万多元的金额。经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提现或转账金额超过五万,银行就要告知卡主本人线下办理业务;而如果低于五万,则提现或转账记录只会短信通知银行卡所绑定的手机号码。
因此,董先生认为,取走卡的人显然是故意为之,而且不想让他知道。
正在董先生要去报警的时候,妻子小美拦住了他,说“卡里的钱就是我取走的,不用报警了。”
董先生不解,“你是什么意思?取走我的钱,想私吞财产吗?这是我爸妈给我的钱,你至少让我拿来治病用啊。”
街坊邻居听闻,都在指责小美,说小美偷走丈夫的钱,不给丈夫看病。
但妻子小美的苦衷却没人知晓。董先生常年外出务工,家里的孩子都是小美一人拉扯长大,当时卡里的九十多万元除了这些年花去的二十多万,前段时间小美的朋友开厂急需资金,小美又借给朋友了一些钱,现在还剩四十多万。
小美说,这四十多万要留给两个孩子以后用,如果现在董先生用了这些钱,那家里就没有一点积蓄了,要为孩子的未来着想。
如果董先生要用钱,就去向他的父母要,当时董先生家的老房子拆迁款有200多万元,董先生的父母还存有100万元左右,足够支付董先生的医药费了。
但董先生认为,年老的父母给自己养大已经很辛苦,剩下的拆迁款就让父母安享晚年,不想再用父母的钱了。
董先生的父母的态度是,由小美把手里的四十多万先供儿子看病,如果钱不够的话,剩下的部分由他们来出,只要小美拿出来这些钱,之后如果还需要100万、200万,他们都会填上。
小美想让董先生的父母出钱为儿子看病,董先生的父母却执意让小美先出钱,双方意见不一,久久无法调和。董先生在中间被拉扯的也是十分痛苦。
最终,董先生决定起诉离婚,对之前卡里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解析】
一、董先生卡里80多万的老房子拆迁款是不是董先生与小美的夫妻共同财产?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董先生卡里的八十多万老房子拆迁款,是董先生父母当时赠与董先生供董先生家庭生活使用,并非只归董先生一方、供董先生一人使用的财产,因此,对于这八十多万,应理解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董先生和小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董先生与小美对这笔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二、董先生患癌急需用钱治病,小美有义务为董先生支付医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董先生患癌急需用钱,小美作为妻子,应当承担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包括照顾董先生的生活,以及为董先生支付医疗费。
因此,董先生要求小美支付医疗费的要求于法律而言是合理的,具备法律依据。
三、小美借给朋友开厂的钱,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董先生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虽然董先生与小美对这笔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小美可以随意处分这笔财产。
民法典规定,如果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处分财产,那夫妻一方的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第三人是善意相对人,则对第三人而言,合同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小美借钱给开厂的朋友,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小美的朋友认为是小美夫妻借给他的钱款,且钱款来源也是董先生存在卡里给小美保管用于共同生活的钱。
因此,小美与其朋友之间的借款合同对董先生发生效力,董先生也是小美朋友的债权人,在债权期间届满有权要求小美朋友偿清借款。
四、董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那么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董先生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本案中,小美多次从董先生的卡里转出存款,并在董先生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将钱款借给他人使用,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
而且,在董先生病危急需医疗费之时,小美仍拒绝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拒绝为董先生支付医疗费。
小美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董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小美虽然称剩余四十多万要留给孩子,但仍不能否认,小美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分割财产时应综合《民法典》第1092条、第1087条以及第1088条考虑,结合照顾子女、负担义务多少及过错,进行共同财产的划分。
【延伸思考】
民法典设置了专门的条款阐述家庭美德:“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家庭氛围才能更和睦友爱,孩子也可以在爱中长大。而本案中董先生和小美谁都不肯让步,最后以离婚的结局收场,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我们无法看见,希望优良家风在全社会扩散传承,家庭和睦,社会才能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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