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办理存款时断网,柜员手写条据后携款失踪,银行:与我无关!
山西,河津。魏某将25万元办理存款业务时,柜员以网络不通为由,给魏某手写了一份条据并盖上了公章。
事后却迟迟不肯换成正式条据,直到魏某取钱时才发现这笔钱并未存入账户。存款行表示:这不关我的事。
农民工魏某辛苦节省了大半辈子,终于攒下了25万元,对于农民工来说,攒下这笔钱是多么不容易,就想着存入银行,免得遭人惦记这钱,也可以赚点利息。
魏某去了银行,银行的柜员非常热烈的欢迎魏先生,魏先生问了存款利息后,决定办理定期存款,柜员便清点钱,清点完毕,柜员应该给魏先生存单的。
可是柜员看着魏先生像个农民工,便告知银行网络不通,写个手写存单,过两天可以过来换正式的存单。
由于当时网络没有现在发达,银行网络不通也经常发生,魏先生也没有多顾虑,就答应了。
柜员手写一张存单,写“暂收魏先生某贰拾伍万元正”,并盖上银行公章,魏先生便带着这份存单安心回家了。
两天后,魏某来到银行,想换正式地存单,柜员又是以网络不通为由, 魏先生这是有些暴躁,毕竟这是自己半辈子的心血。
柜员说:这存单上面有银行专用印章,你怕什么?听到这句话,魏某半信半疑得回到了家。
回家后的魏某,坐立不安,一直想着钱的事,魏某就去银行想把钱取出来了,没想到,结果却让魏某一脸懵。
到银行找当时写这个字条的柜员,可银行表示他已经辞退了,魏某听到这句话,顿时情绪激动了,魏某表示有这个字条,可以把钱取出来吧。
银行拒绝了魏某的需求,并表示这是你跟魏某的私事,让魏某自己找当时的柜员解决。
魏某说:那么他辞退的原因是什么,联系方式是多少?银行却什么也不透露。
魏某一气之下把银行告上了法庭,法庭判决了银行和该柜员把钱还给魏某,魏某便以为有了法院得判决,这下有了着落,不料,银行拒绝履行。
魏某再次上诉,法院判决银行还魏某10万元,剩下的由柜员还。不久,银行10万元还给了魏某,但是这剩下15万元,始终没有还。
过去了十多年,柜员的下落都不见踪影,15万元也不见踪影,这令魏某十分的崩溃,魏某只好再次由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柜员利用自己在这银行工作,拿了魏某的钱,并给魏某立了字条。这属于盗窃罪。
《刑法》第246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事件中,柜员盗窃的25万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情况,该柜员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柜员私自占有魏先生的钱,并不见踪影这构成了诈骗罪。
由于25万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266条,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其次,银行在此事中是否有过错呢,应该承担责任吗?
柜员是在银行里面工作的,他为魏某开了手写存单,就将25万元卷走跑路了,银行是有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事件是在银行发生的,柜员也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也存在过错,侵害魏某的财产权,需要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是银行所说的与银行无关。
三、银行不承认柜员盗用公章的行为,那么如果柜员盗用公章或者伪造公章,那该怎样处罚呢?
不管是盗用还是伪造公章,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柜员如果盗用了银行的公章,那么说明柜员已不是第一次这么做;伪造公章的话,那就是已经图谋不轨已久了。
这两种都已经足以使柜员10年有期徒刑,还要交一定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