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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洪律法谈
编辑 |洪律法谈
前言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是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制的重点证券犯罪类型,严重侵害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当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境况呈现出递增态势,严重影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财务造假证券犯罪的手法存在复杂且隐秘的特点,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面临发现难、取证难、立案难等现实挑战,为破解前述侦查难点,侦查人员需要以资金流水、关联交易为突破口,双向比对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从中找出案件的线索,并牢牢掌握证据基础。
此外,还可以依托大数据技术,并借鉴域外做空机构的调查方式,完善侦查技术,实现打击财务造假证券犯罪的目标。
案例详情
2019年1月21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在其北京银行账户中显示拥有122亿资金余额的情况下,两笔15亿的超短期融资券竟然到期违约。
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在对外答复问询时称康得新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零,至此,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浮出水面,随后,康得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4月,康得新因连续4年亏损被证券交易所变更为“ST康得”,向公众警示其退市风险,2019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挪用资金罪对康得新实际控制人钟某实施逮捕,同年7月,证监会认定康得新虚增收入及成本费用的财务造假事实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1年5月31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康得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骗购外汇罪,钟某、徐某、王某等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被提起公诉。
此类财务造假案件面临的情况
(一)财务造假动机多样
当前已经被立案侦查的证券市场财务造假案件,犯罪手法相似,但动机各有不同,有的上市公司连年亏损面临退市困境,为保住上市席位,将报表“扭亏为盈”规避退市;有的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或实控人占用,为了以时间换空间而掩盖资金被挪用的事实。
(二)对证券市场危害严重
一方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绝对的信息优势对财务报表进行虚假陈述,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市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赖,长此以往将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保荐人以及会计、律师事务所等独立机构就是核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市场“看门人”,但当中介机构沦为“放水者”,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最后保障失守,就会激发市场连锁反应,严重摧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三)外部监管机制尚未完善
一是证监会对财务造假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取缔、处罚或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二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资金流向、信息披露监管不到位;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审计把控不严,没有及时披露或更正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小投资者追赃挽损难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证券犯罪的规制主要关注其对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的侵害,而非其对中小投资者法益的侵犯,投资者寻求救济通常需要借助民事诉讼程序,这意味着受害者将面临收集证据难、律师费用高昂、诉讼时间冗长等阻碍。
此外,追账挽损难还表现在,当财务造假犯罪案发时,上市公司的资金已经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甚至挥霍,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债务发生系统性违约。
债权人挤兑现象则促使公司资金链雪上加霜,进而引发投资者恐慌并踩踏式抛售上市公司股票,导致公司市值一落千丈,中小投资者即便赢得民事诉讼,也可能面临上市公司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
财务造假证券犯罪的侦查突破口
(一)以资金流水为线索
以康得新为典型的财务造假案件通常都存在财务报表“存贷双高”的问题,即货币资金和金融负债同时处于较高水平。
从表面上看,货币资金水平高表明企业有足够的现金流维持日常生产经营和偿付债务本息;金融负债水平高说明企业获得债务融资的能力较强,这两项财务数据单独割裂来看确实不能说明企业存在问题。
但如果把二者结合起来分析就会发现疑点:企业为何宁愿承担高额资金成本举债,却不将银行账户中的大量低息货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呢?
为了实现对“存贷双高”是否涉及财务造假问题的有效侦查,公安机关在识别企业财务报表存在“存贷双高”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调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流水,尤其是二者资金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变化情况,来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线索。
以康得新案件为例,康得新及其母公司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协议,康得新与康得集团联动共享银行账户余额,康得新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可以由其母公司进行支取,这违反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法律原则。
上市公司的资金是上市公司通过大额举债、发行股票及债券募集而来,其资金用途有明确限制,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非法资金管理协议,将上市公司所募集的资金变相转移给其控股股东康得集团使用。
上述操作严重违反了刑法中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解释了为什么康得新虽然在资产负债表日出具的财务报表中显示拥有大额货币资金,但之后的资产负债表调查却显示其银行存款实际可支配金额为零。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比对核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流水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增减变动情况,结合与银行签订的资金管理协议,审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伪造银行存款函证回函、临时拆借资金等线索,为检察院起诉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证券罪提供有力证据。
(二)以关联交易挖掘舞弊证据
多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刑事案件中都存在虚构关联方交易进行串通舞弊,从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数据的目的,而上市公司在虚构关联方交易时往往采取非常隐蔽的手段,如何在庞大又复杂的交易中识别关联方舞弊信息成为侦查人员锁定犯罪证据的关键。
在康得新案件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钟某与北京银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相互串通,通过虚构海外销售业务,伪造产品运到境外的物流信息。
并且为了使虚假销售业务更加“完美”,康得新通过向境内银行提供担保的方式,约定由境内银行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提供贷款,再由该境外关联公司将该笔资金汇人过桥公司作为虚拟的境外客户,最后以销售回款的方式转回公司。
康得新在2015年至2018年间累计虚增利润119.21亿元,虚增比例占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的166%,扣除虚增利润后的净利润连续四年为负数。
同时,为保证毛利率处于行业正常水平,公司通过关联方公司伪造采购业务、虚构采购客户及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等费用,审查方很难从财务报表中发现异常。
因此,侦查人员在识别关联方交易时,可以从上市公司收人明细账中提取发生大额销售或小额多笔销售的客户清单。
通过询问上述客户的管理层人员来审查该交易的商业理由,并实地观察上述客户的经营场所,判定交易规模与其经营、财务状况是否相符,再结合双方银行流水的闭环审查来获取关联方串通舞弊的证据。
因此,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且审计人员几乎没有变化的时候,侦查人员应当将相关事务所列为隐性关联方。
对其审计、咨询、法律服务合同进行详查,关注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收集相关会计师、律师、咨询顾问人员证人证言,结合网络犯罪侦查手段筛查其与被审计单位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可疑的微信、电话、邮件往来,从而锁定串通舞弊的证据。
(三)双向调查锁定罪证
为查找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不正当披露等虚假陈述的犯罪证据,侦查人员可以从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出发倒查至原始凭证,通过银行流水单、采购协议等数据资料锁定交易对手方及其款项支付的账。
总结
证券类犯罪中的财务造假案件因其预期可得利益巨大,作案手法复杂隐蔽,所以犯罪行为人甘愿铤而走险,伴随着整个证券市场的存量、规模越来越大,证券欺诈案件对证券市场以及投资者所造成的危害性影响也越来越受到公安机关的重视。
严谨、科学的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配以专业、高效的执法侦查,将高明、隐蔽的财务造假证券犯罪案件和盘侦破,最终将应然状态的法律付诸实然的实施,是公安机关打击财务造假证券犯罪的重心之所在,更是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决心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