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不断出现在热点话题榜单。直播行业迅速发展的背后,网络主播纠纷也越来越多。有一些传媒公司,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与其签订纷繁复杂的合同。那么,未成年人能否签约传媒公司当主播,若违约、解约是否应当返还收益呢?
7月27日,记者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未成年人洪某与某传媒公司签约当主播,后来洪某不再继续直播,该公司遂将洪某告上法庭。
01
纷繁复杂的直播协议
2021年3月6日,某传媒公司与洪某签订《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约定洪某同意传媒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洪某独家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洪某的全部主播以及娱乐事业的经纪权,包括互联网演艺、线下活动等。合作期限为2021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
协议约定,洪某每天的直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有效直播天数≥25天。洪某可以自行安排直播时间和休息时间,但需要经传媒公司同意。洪某每月必须达到有效的直播时长跟天数,如未达到按照比例扣除扶持基金,低于25天扶持基金取消。
双方约定,洪某首播起前3个月,公司按每个月3000元给予固定收益,洪某当月的全部收益超该数额时,自当月起自提收益,公司不再支付每月固定收益。双方还约定了分成比例和任务奖励等。
此外,双方约定,若洪某擅自终止协议,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向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或者洪某在直播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传媒公司经济损失的,还应补足经济损失。
洪某在直播平台自提获取89878.42元,传媒公司向洪某转账支付共计109284.58元,实际收益超19万元。
02
传媒公司诉请被驳回
2022年7月17日后洪某不再直播,传媒公司遂以洪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传媒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时,洪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传媒公司未征得洪某父母同意即为其提供网络直播账号进行直播活动,明显违法。
另外,法院认为,《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繁杂,洪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属于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洪某的父母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其签订合同,对合同不予追认。根据法律规定,《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03
主播不必返还收益
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洪某是否需要返还19万余元的收益?
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洪某与传媒公司签订协议无效,但洪某已实际提供了劳务,按照价值支付对价,洪某获得199163元,该收益相对公平合理,因此双方已无返还必要。
记者:苏靓
来源: 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