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媳妇”山椒猪皮抽检不合格,厂家被罚8000元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7日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2号),信息显示,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该区5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重庆闽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渝媳妇”山椒猪皮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
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起跑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冰淇淋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起跑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酸奶冰淇淋(7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3年5月23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批次不合格食品。同时,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当批次不合格食品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自查原因开展整改。截至目前,共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件(30袋/件、70克/袋)。当事人自查不合格原因系生产过程控制不严,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清洁卫生控制不到位,已开展整改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验收。
(三)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酸奶冰淇淋1件(30袋/件、70克/袋)、没收违法所得60.27元和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荣昌区盘龙镇星杭副食店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星杭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老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3年7月3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当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收集了当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闽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渝媳妇”山椒猪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闽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2批次“渝媳妇”山椒猪皮(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规格型号:3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规格型号:28克/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批次不合格产品。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当事人自查,发生不合格的原因为经销商产品储存环节及产品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该企业已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要求纸箱供应商增加纸箱厚度及硬度,要求物流公司和经销商必须按照产品外箱及包装上的要求保障运输和储存条件。
(三)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渝媳妇”山椒猪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不合格的“渝媳妇”山椒猪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408元;2.罚款8000元。
四、重庆谚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胡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谚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怪味胡豆(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自查该批次重庆怪味胡豆不合格原因系经营环节保存不当,并立即对已销售的当批次不合格食品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向经销商发布召回公告,由于销售时间已久,截至目前,暂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三)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重庆怪味胡豆的留样样品进行了送检,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同时,该批产品销售商提供了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说明。综合分析,该批次重庆怪味胡豆不合格原因系经营环节保存不当造成,并非重庆谚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环节造成,故不予立案。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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