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李昭菲
在白酒市场,商标和装潢是一个品牌的重要标识,部分商家为牟利,明知是冒牌货却仍拿来销售。4月24日,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白酒厂家的诉求却被全部驳回,只因其商品名中含有“革命”“小酒”字样。
无法接受判罚金额,原被告双双上诉
北京某公司是以“革命小酒”研发、生产、销售为核心的企业,曾被称为一张香飘全国的“北京名片”。
该公司发现,湖南长沙有家商行未经其许可,在店内销售“革命小酒”,其内外包装、瓶贴与自家公司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自家公司的加盟商或代理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由此,北京某公司将该商行,河北、贵州两家酿酒公司及法人代表起诉至法院,共计索赔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遂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河北、贵州两家酿酒公司向北京某公司各支付合理费用6万元。
对此,北京某公司认为判得太少,而两被告公司则认为判罚太重,双双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革命小酒”属不被保护的商品名称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革命小酒”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小酒”并非白酒的某种类别,其与“革命”组合后,表达的是一种调侃革命、戏谑历史、怂恿饮酒的负面酒文化,贬损了中国革命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严肃性、神圣性。因此,“革命小酒”商品名称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包装白酒的容器,相当于装白醋、酱油等商品的普通通用包装器皿,无法体现独特的设计方案,也无法让消费者一眼认出是北京某公司的商品,故酒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
装潢上,北京某公司虽刊播过“革命小酒”的广告,但在部分媒体宣传时用的却是“北京小酒”的名头。同时,案涉装潢是包含“革命小酒”文字在内的整体装潢,而“革命小酒”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法院认定案涉装潢亦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
此外,北京A公司曾围绕“革命小酒”“小革命酒”文字商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生过多次行政诉讼,最终的认定结果都是这类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北京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又与北京A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故北京某公司对于“革命小酒”有违社会主义道德应该处于明知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北京某公司在河北省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同样理由不予支持其投诉后,再次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商业标识进行司法保护,显然属于滥用诉权的表现,违反了诚实守信的诉讼原则。
综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上诉人的全部诉求。至于被告方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将其移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数据:长沙法院5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案32885件
4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8年至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同时启动长沙法院“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长沙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审判案件32885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4449件(含旧存),收结案数量约占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全市法院不断加大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审结专利技术类案件3242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审结商标案件7614件。服务“文化湘军”战略实施,审结著作权案件22498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审结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426件。
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61件。审结彭某某等人侵犯三一重工集装箱正面吊运机技术秘密案等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一审:杨昱 二审:黄娟 三审: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