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素材来自于网络,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存在侵权行为,请联系删除。
探析新规下的“三旧”改造:创新与挑战
作者: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1日,广东省正式施行了《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为长期存在且广泛影响的“三旧”改造项目引入了一系列全新的规定。这一法规的发布,标志着“三旧”改造进入了更加规范和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但这个新阶段究竟对被改造主体有何影响?为何不配合征收会面临责令交地的处罚?新规中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本文将在明律师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创新性探讨。
新规亮点一:“三旧”改造多样化,非拆即修
新的《管理办法》一开始就明确将“三旧”改造项目分为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三大类。其中,全面改造是指拆除重建或进行生态修复;微改造是在维持现状的前提下改变功能和整治设施;混合改造则将全面和微改造相结合。
这一划分表明,“三旧”改造并非一味拆除重建,而是拥有更多多样性的改造方式。与过去单一的“大拆大建”不同,像老旧小区改造这类“修修补补”的方法也会有所运用。具体选择拆除还是保留,不仅依赖于地块情况和规划要求,还受群众意愿影响。例如,对于老祠堂、宅院密集的地块,或者群众不愿进行全面改造的地区,可以采取微改造模式。新规鼓励多样性,不再推崇一刀切的大拆大建。
新规亮点二:扩大改造范围,关注“三地”问题
新规明确将“三地”问题纳入改造范围,这指的是在成片改造中,将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与主体地块一并进行整体利用。这些地块虽然符合国土规划,但单独规划存在困难。
在过去的征拆项目中,这些“三地”是否应该一并征收,以及是否应该给予权利人补偿,一直是争议所在。拆迁方通常会辩称这些地块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实际上它们的使用价值因征收受损。新规明确规定,这些地块可以被纳入改造项目,从而为被拆迁人提供合理补偿,这无疑是一项积极的变化。
新规亮点三:土地出让收益回馈被拆迁人
在过去,被拆迁人常常因为征收补偿与土地出让收益相差悬殊而不满。新规规定,政府出让“三旧”用地后,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出让收益用于补偿原权利人,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过去的不足。
这种新颖的方式将如何落实,并最终惠及被拆迁人,仍需观察。但这无疑是对被拆迁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对于改善征拆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新规亮点四:强制交地规定再强调
新规明确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在批准决定后阻挠征收土地的,将被责令交出土地;若拒不交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该条规定被视为重大突破,但实际上仅是对现行规定的再次强调,且适用范围有限。
然而,广东省新规的引入标志着制度性创新,这对于拆迁领域的发展具有积极预示。被拆迁人在面对补偿安置、交出土地等问题时,依然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广东省新的《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在“三旧”改造领域引入了创新和改革。尽管部分规定仍具局限性,但对于被拆迁人权益的保障以及改善征拆问题都具有积极意义。被拆迁人应该密切关注新规的实施,同时注意维护自身权益,以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改造过程。
以上内容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本文作者无意针对,影射任何现实国家,政体,组织,种族,个人。相关数据,理论考证于网络资料,以上内容并不代表本文作者赞同文章中的律法,规则,观点,行为以及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文作者就以上或相关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直接与间接的法律责任。
由于平台规则,只有当您跟我有更多互动的时候,才会被认定为铁粉。如果您喜欢我的文章,可以点个“关注”,成为铁粉后能第一时间收到文章推送。本文仅在今日头条首发,请勿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