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市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涉一批次云南沃柑
浙江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日发布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其中一批次食品涉云南沃柑,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2起案件线索通报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两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3330400318231140的云南沃柑B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雨新水果店销售的云南沃柑B果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云南沃柑B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云南沃柑B果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8231417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王亚茹生鲜超市销售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µ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040,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鳊鱼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