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社区团购,销售未注册的进口药物,重庆某商贸公司为此付出了100万罚款的代价!6日,重庆市药监局公布了全市首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网络非法售药、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无证生产化妆品等6起案例被首次曝光。
此次行动是按照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重庆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展开的,以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案例1:某连锁药房违规网售处方药案
今年3月,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药品安全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方审核,即通过饿了么平台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磷酸奥司他韦颗粒1盒。同时发现,2021年12月12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当事人的质量机构负责人张某梅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但未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
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商贸有限公司无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
2022年底,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旗下微信小程序“快团团”上,以团长账号“猫家严选”销售外用处方药“日本久光贴”和“日本VG湿疹膏”,公司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两款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经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无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86700元;3.罚款1000000元。
案例3:唐某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
今年3月30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具有“偏头痛 失眠症”“耳鸣 耳聋”功效的中药丸剂,无任何生产厂家、主要成分、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资质、进货票据、验收记录、供货方资质等材料,并陈述上述产品系其自行配制的中药丸剂。
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偏头痛、失眠症”中药丸剂3170克,“耳鸣、耳聋”中药丸剂1404克;2.罚款30000元。
案例4:杨某宇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梅通过杨某宇购买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以下简称新冠抗原)并在微信发布销售。经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杨某宇通过朋友以6元/支的价格购买1000支新冠抗原,后以8元/支的价格卖给王某梅700支、亲戚50支,以6元/支的价格卖给同事40支,其余210支用于赠送。共计违法所得6240元,货值金额6240元。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杨某宇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240元;罚款10000元。
案例5:某医美机构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今年1月,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重庆某医美机构用于医疗美容项目使用的调Q激光治疗机无铭牌,无法提供注册证明文件。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11日以75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未经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调QNd:YAG激光治疗机 MLB-200A(液晶屏)用于皮肤科项目祛斑、祛黄、洗眉的医疗美容诊疗项目中。
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调QNd:YAG激光治疗机MLB-200A一台;2.罚款300000元。
案例6:重庆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
今年4月,在重庆市药监局检查二局的前期摸排基础上,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药品支队、市药监局检查二局、市公安打假总队执法人员联合对重庆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艾草足浴养生、香妃奶浴等化妆品的生产,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仅持有营业执照,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艾草足浴养生、香妃奶浴等化妆品未经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2.没收上述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3.罚款20000元。
上游新闻记者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