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甘肃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按照国家授权可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顶格”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费,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公告明确,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杜雪琴)
来源:新甘肃·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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