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善文: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些观察和思考
城乡分割可以定义为两个维度:一是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二是公共服务市场的分割,主要表现为“我有你没有”。作者认为,由于多年的市场化改革、经济的迅猛增长和渐进的户籍制度改革,2015年前后中国通过了刘易斯第二拐点,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可能已经基本消除,但是基本公共服务市场仍然存在明显分割。作者认为,应该由中央政府承担这一成本,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地方政府提供激励,从而加快实现城乡融合,以城市户籍的影子价格推算得出的年度补贴支出应该完全在现有的财政承受能力之内。
一、如何定义城乡分割?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在历史上形成了独特的基于户籍制度的城乡分割。看起来,这一分割可以从两个维度来定义和观察:
一是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由于身份的限制造成农村劳动力难以获得某些岗位,或者不能享受同等的报酬。
二是公共服务市场的分割,主要表现为“我有你没有”。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务基于户籍制度来提供,造成城乡居民享受的公共服务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妨碍城乡进一步融合的体制机制阻碍
由于多年的市场化改革、经济的迅猛增长和渐进的户籍制度改革,这些市场分割正在经历显著的变化和逐步的融合,但仍然存在一些妨碍城乡进一步融合的体制机制阻碍,值得我们深入观察和思考。
第一,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可能已经基本消除。
中国在历史上有一个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市场,农民工价格不是基于边际产出定价,而是基于维持生活所需来定价。剩余劳动力的逐步吸收导致农村劳动力转向基于边际产出进行定价,即所谓的刘易斯拐点问题。
从数据来看,我认为中国在2005年前后通过了刘易斯第一拐点,在2015年前后通过了刘易斯第二拐点。具体表现为:
在2005年之前,剔除通货膨胀因素以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工资水平长期维持不变;2005以后,农村劳动力的工资经历了极其快速的增长,在2015年前后,农民工从事农业劳动的隐含报酬、在城市部门工作获得的报酬,以及相同教育水平和劳动技能的城市劳动力的报酬水平三者基本趋同;2015年以后,农村劳动力工资的增长与城市职工的工资增长和经济增长率开始一致起来。
可以进一步观察中国家庭的现金支出结构。中国家庭的日常支出之中,必须用现金来完成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家庭生产生活自给自足的程度。
基于入户调查数据,在2015年以后,中国农村家庭的这一比例与城市家庭的比例已经基本趋同。
在历史上,中国农村家庭的这一比例要低得多,说明大量的消费品要自给自足,随后在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一比例逐步上升,并在2015年前后与城市家庭基本趋同。这显示2015年之后农户的种植养殖等经济行为已经主要基于价格信号和市场化分工,其日常开支也主要基于市场交换来获得。这进一步说明农业劳动力市场与城市劳动力市场已经完成融合。
第二,基本公共服务市场仍然存在明显分割。由于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基于户籍制度来提供,自发的市场力量难以消除这种分割。
从理论上看,消除基本公共服务市场的分割,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外乎两种方法:一是降低城市户籍人口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二是提高农村户籍人口在城市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
前一做法在政治上显然不可行。后一做法面临的问题是这一成本由谁来承担,或者如何分摊。
自发的市场化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部分地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吸引具有较高收入能力和潜力的农村人口在本地落户,其在当地的购房、消费和工作可以使得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如果这足以覆盖地方政府为此需要增加的公共服务支出,地方政府显然有意愿这样做。
麻烦在于,这些税收收入的一部分归属于中央政府,由此形成的摩擦显然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激励和意愿。
根本的问题在于,总会存在一部分低收入的农村户籍人口,其进入城市所带来的税收增加,不足以完全覆盖地方政府增加的公共服务支出。在这样的情况下,自发的市场化力量显然难以解决问题,地方政府也没有明确的激励这样做。
我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应该由中央政府承担这一成本,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地方政府提供激励,从而加快实现城乡融合。
重要的原因在于,较低收入人口获得城市户籍,可以加速其家庭的人力资本积累,提高其消费水平,增进其对现行制度的认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使得全社会由此获得长期收益,但这一收益未必由地方政府来获得和支配。
那么,这一成本是否可以负担呢?
精确的估算无疑需要大量的细项数据,但城市户籍的影子价格提供了一个大致的参照。
从金融理论看,城市户籍的影子价格是城市户籍所带来的更高水平的长期公共服务价值的贴现。从零碎的微观证据看,少数特大城市户籍的影子价格无疑十分惊人,但绝大多数城市户籍的影子价格(黑市交易价格)似乎并不很高,以此推算的年度补贴支出应该完全在现有的财政承受能力之内。
(高善文为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