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兰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酒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车明受贿、行贿、挪用公款一案。
兰州市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车明利用其担任甘肃龙泰矿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龙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酒钢(集团)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让龙泰公司和陈德挺达成合作意向,合资成立肃北德泰矿业公司,开采的矿石全部供应给酒钢集团,先后多次收受陈德挺所送钱款共计2120万元。200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车明先后利用担任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经理、党总支书记、甘肃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龙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酒钢(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刘平、陈德挺、王宝田在业务承揽、股权变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刘平、陈德挺、王宝田所送钱款共计8220万元,违法所得60万元。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车明为感谢嘉峪关原市委书记郑亚军在其职务晋升、业务承揽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多次送给郑亚军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453.108万元。2009年7月,车明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李彦虎从永登龙泰公司账户将100万元转借他人。直至2016年6月甘肃省纪委对车明相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时,将100万元交至酒钢(集团)纪委账户。提请以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车明的刑事责任。
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辩护人围绕程序性事项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车明做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机关干部职工及被告人家属等40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兰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