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在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针对办案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大探索力度,更新办案思路,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精准法治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创新活力。
首创“双百”平台,解决商业秘密保护需求
4月21日,在苏州工业园区“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活动上,园区检察院联合园区科创委共同发布的企业商业秘密检察保护“双百”平台受到与会企业代表的广泛好评。
园区检察院在履职办案中发现,随着自主创新能力的愈发强大,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越来越高。尤其在实地走访多家企业后,发现企业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还不足以形成有效的保护屏障。为此,该院邀请高校专家、律师等“第三方”外脑,从研发环节、风控环节、对外投资、日常管理等10个模块,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刑事风险点,梳理形成企业商业秘密风险排查清单、防控指引各100条,搭建“百问百答”“百析百解”商业秘密检察保护“双百”平台,以风险排查清单等方式,帮助企业找准风险漏洞,提出改进意见建议,让企业开拓创新没有“后顾之忧”。
同时,围绕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园区检察院还出台同行领域平行评价、知识产权权利人检察保护、法律风险提示函等多项工作机制,努力为企业产权提供多方位、全流程的司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检察保护机制入选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制度创新十佳案例,法律风险提示函机制被江苏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转发在全省推广。
勇闯司法“无人区”,解决法律适用争议点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某科创企业商业秘密案中,该公司计算机工程师周某从公司计算机系统中违规获取核心商业秘密,准备辞职被发现。以往国内此类案件都是商业秘密泄露后给权利人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而该案中周某尚未将获取的商业秘密出售,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较大争议。
园区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商业秘密是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其赖以成长的关键所在,如果类似案件都是待造成商业秘密泄露后才追究,对公司造成的隐形损失难以估量。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勇在参与案件讨论时提出,“企业进入‘无人区’,司法保护就要勇闯‘无人区’。”该院经过反复论证,认为尽管犯罪嫌疑人是计算机工程师,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但接触不代表掌握、知悉或持有,就像掌握钥匙的物业人员可以接触但并不实际占有单位财物,其获取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正当基础,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无需泄露商业秘密就能构成犯罪。该院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并获法院采纳。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办理同类型案件厘清了法律界限,明确了办案思路。
依法保护外企权益,厚植创新投资热土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区别对待,全力保障我们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了我们创新、投资的信心。”近日,苏州园区检察院收到了来自国外某科技公司代理方的感谢信。
该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国外的世界500强企业,致力于研发软件工具。李某在担任该公司在中国的某合作公司存储设计工程师期间,利用可以接触到该公司软件的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复制软件数据,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获利13.5万元。
该案被害企业所属地在国外,侵权产品为专业复杂的计算机软件,如何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做好调查取证是案件办理的重点和难点。检察官在被害企业代理人提供国外版权局登记证书材料的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调取涉案软件的版权署名,经比对确认该公司是涉案软件的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等法律规定,该公司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针对被害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无法提供软件源代码的情况,该院运用同行领域平行评价机制,邀请行业专家和被害企业技术人员,对比确定企业的软件文件与李某复制的软件文件校验码具有一致性,作为二者是同一款软件的依据。该院以李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案件获评“2022年度江苏省打击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件”。
(吴哲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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