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人员需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转移工作的公告
全县各参保单位和人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63号)要求,为做好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与新制度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2月31日起,原试点范围内的参保、缴费、发放等经办工作全面停止。
二、不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员,一律转移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三、以下人员务必于2023年10月31日之前到清丰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所515办公室办理相关转移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后果自负。
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