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网友咨询服役年限和工龄以及社保缴费年限的关系,查阅相关文件,其实国家早就对这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一直以来国家对现役军人有特殊照顾政策,对退役军人也有相应的优待政策,但少数单位和企业在执行的时候要么工作人员对规定一无所知,要么明知却不告知,要么告知却不作为,导致优待政策落实下来大打折扣!比如说有些退役军人退役后一直自谋职业或者在家务农,后来没有续缴满15年社保,到了达到退休年龄就没法享受国家养老;有些在地方企业入职后没有及时去认定,退休时提供不了相应的材料,无法享受更高的养老待遇;有些自谋自由后进入私企或者与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计算工龄时给你按刚入职第新人来算,无法享受相应工龄该享受的待遇等等,这些现象都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有损退役军人利益,有害军队建设。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第相应待遇”;第四十六条规定:“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但是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点:
一是“视同缴费”应理解为在服役期间国家已经为我们缴纳社保的年限,在退休时计算缴费年限,应视同为实际缴费年限,并和参保后的缴费年限综合计算养老金额数。
二是需要前往当地社保局认定后才能计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缴费政策的实施并非是随意进行的,在退役军人退休后计算缴费年限时,如果想将服役期间的年限综合计算,就必须前往当地社保局进行核定认证,这样在退休后养老金将会进行统一计算。也就是说,若你在退休后想要直接将自己的兵龄年限和参保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而不去社保部门认定,是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兵龄就不能合并计入,那么就享受不到更高的退休养老金待遇。
三是各地方计算标准有差别,因地区经济水平差异,政策实施可能存在差异,视同缴费标准必然有差异,有些地方是按照当地最低缴费标准计入,有些地方按照退役军人本身实际缴费标准的平均数计入,对于个人来说详细政策要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认定后才能知道自己的具体情况。
四是视同缴费年限并不是个人账户上就有钱,仅仅是缴费年限,实际上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在个人账户上缴费的,兵龄只是增加缴费年限,而不是个人账户上的金额。
政策规定是好的,也是面向社会公开的,但是知道的人却不多,毕竟国家的法律法规太多太多了,我们又不是专门学法律专业的,大家都忙着如何赚钱,哪有时间关注生存以外的事情。更有甚者相关工作人员遮遮掩掩故意刁难,让你知难而退。作为退役军人,我们并不惹事也不想过多争取不应该得的利益,但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我们的我们要去争取,不能让退役军人在部队流血,回地方流泪。要不亢不卑不急不闹,主动沟通逐级反应,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要等到几十年后快退休了才去解决,黄花菜都凉了,那时候要个啥证明让你跑断腿都开不到,毕竟经过几十年原单位还在不在,你个人档案信息还在不在,都不好说。所以有问题及早去解决,要善于用好退役军人事务局这个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