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10月1日,钱某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安行宝两全保险”一份,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2日0时起至2034年10月1日24时止,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钱某丽,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法定”。
2015年3月,钱某丽向许某三借款17.3万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协议。
2015年5月21日,钱某丽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钱某颖(钱某丽的女儿)是钱某丽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钱某丽死亡后,钱某颖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理赔申请,经其与保险公司共同理算,钱某颖可获得钱某丽身故保险金共计110.8073万元,其中钱某颖已领取15.8073万元,余下保险金因财产保全尚未领取。
钱某丽去世后,许某三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颖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钱某丽对许某三所负债务17.3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许某三主张:钱某颖获得的保险金属于钱某丽的遗产,应当用于清偿钱某丽对自己的债务17.3万元。
钱某颖则认为:受益人约定为“法定”,该保险合同已经指定了受益人,钱某颖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是钱某颖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钱某丽的遗产,不应用来清偿债务。
裁判要点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钱某颖是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钱某颖因钱某丽死亡获得的保险金不是钱某丽的遗产,不需要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负的债务。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此,确定钱某颖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金是否属于钱某丽遗产的关键在于:钱某颖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是基于受益人身份还是钱某丽的法定继承人身份。
如钱某颖取得保险金是基于受益人身份,那么保险金就属于钱某颖的个人财产,不必用来清偿钱某丽生前所负的债务;
如钱某颖取得保险金是基于被保险人钱某丽法定继承人身份,那么钱某颖获得的保险金就属于钱某丽的遗产,钱某颖继承遗产时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钱某丽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负担的债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第1项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在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的情况下,将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即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保险金,而非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依法继承取得作为遗产的保险金。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明确约定为“法定”,钱某颖取得保险金是基于自己受益人的身份,而非基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钱某颖取得的保险金不属于钱某丽的遗产,许某三主张钱某颖以获得的保险金清偿钱某丽生前债务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