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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赣州。陈某在刘某的加工厂工作第一天,实施裁截作业时左臂被切割机锯伤,鉴定为八级伤残,治疗共花费35701.57元,刘某为其垫付18000元,部分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法院计算陈某损失共351565.87元,陈某要求刘某赔偿332839.35元。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做过相关工作,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其不当使用切割机,陈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刘某过错较小承担30%的责任,判决被告全南县某加工厂、刘某应向原告陈某赔偿839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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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部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