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颜庆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期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文中针对国际贸易、学术合作以及跨境购物、跨境汇款、机票酒店预订等涉及数据跨境的多个场景“放行”。符合相应情形,无需再进行安全评估、通过认证、订立标准合同。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约请三位嘉宾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博导)
白汶松(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李恩汉(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通证数字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规定》突出了我国数字经济安全与发展并重的价值导向
主持人:本次《规定》在厘清数据安全红线的前提下,踩下了数据出境的“油门”。《规定》的出台释放了什么信号?
李长安: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经济和社会活动产生深刻影响,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拉动效应。与此同时,海量数据跨境流动也给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商业利益等方面带来巨大挑战。为了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的政策和规定。此次《规定》的出台,是对之前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优化了数据出境前置监管的适用标准,豁免了具有强出境必要性及少量个人信息出境的数据出境前置监管义务,降低了企业的数据合规成本,对跨境服务、跨境电商等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白汶松:由于当代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依赖数据和数据跨境流动,我国在既有货物贸易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需要充分释放数据要素和数据跨境流动在货物贸易增值中的积极作用。《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劳动制造成本和数据要素结合的国际贸易比较优势。
李恩汉:《规定》有效平衡了新兴领域中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降低企业数据跨境业务合规成本,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更好预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发挥数字经济产业比较优势的重要体现。
一方面,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更加重视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促进。《规定》积极回应了企业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或标准合同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数据”界定等典型问题,有助于降低相关企业数据出境成本,提高数据出境效率,优化我国数据资源的全球化配置。另一方面,监管方式更加灵活,但数据安全底线不容突破。《规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者备案的要求,增加了监管灵活性,但并不意味着降低对数据保护力度,监管部门仍保留事中、事后的监管权力,因此相关企业仍需高度重视数据出境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规定》将数据出境必要性判断的主动权和优先权交给了企业
主持人:有观点认为,《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对数据出境业务必要性判断的放松,在您看来数据出境业务必要性如何判断?
白汶松:不能简单认为《规定》的出台是对数据出境业务必要性判断的放松。《规定》是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重要程度和泄露产生的风险等级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实施不同的出境监管标准。这体现了我国通过技术和行政手段保障数据安全能力的增强。考虑到数据跨境流动对于贸易的关键驱动影响,数据出境业务必要性的判断需要在确保不危害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产业安全的前提下,从优化数字营商环境角度出发,为促进数字贸易业态发展提供便利性,并满足数字服务企业对全球市场拓展的需求。
李长安:对数据出境业务必要性判断一直是一个监管实践当中的一大难点。并非所有的数据出境都需要安全管理。对于数据出境必要性的判断,既有来自监管部门的判断,也有来自企业自身的商业判断。此次《规定》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将数据出境必要性判断的主动权和优先权交给了企业,这对于调动企业积极性,扩大企业自主权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李恩汉:目前,基于现有数据出境评估和备案规则,就出境数据必要性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企业侧和监管侧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导致企业就什么数据能出境问题上很难作出准确判断。《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创新设置了白名单规则,即以列举的方式,就无需进行出境安全评估或者备案的出境场景、重要数据触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条件等作出豁免规定。该项规则的创设,实际上是将跨境购物、跨境汇款、机票酒店预订等必要性高、场景常见、潜在安全危害小的数据出境情况,交由企业自身先行判断,而监管部门则保留事中、事后问责监管的权力。此举显著减轻了企业的合规负担,尽可能减少对企业自主经营的干涉。
由自贸区率先探索制定“负面清单”制度,将在兼顾安全的基础上,满足企业切实发展需求
主持人: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赋予自由贸易区制定“负面清单”的权利。您如何解读?
李长安:这意味着,自贸区可以自行制定数据“负面清单”,对于没有被纳入“负面清单”的数据,可以不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这是鼓励自由贸易和经济创新。
李恩汉:目前,自贸区探索数据出境创新监管已有部分先例。比如,《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中就提出,鼓励深圳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出境)安全管理试点。《规定》进一步赋予自贸区制定“负面清单”的制度空间,既是对自贸区作为双循环格局战略支点,承担制度型开放重要使命的需要,也是出于自贸区自身产业发展的实际考量。在开放发展层面,自贸区内企业通常具有更为迫切的数据出境需求,由自贸区率先探索制定“负面清单”制度,将在兼顾安全的基础上,满足企业切实发展需求。
白汶松:自由贸易区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先行先试的窗口,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也是我国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关键部署。以深圳前海自贸区为例,它是深圳跨境电商货物出口的重要通道,长期占深圳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近九成。赋予自由贸易区制定“负面清单”的权利,无疑为深圳前海自由贸易区内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环境,促进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