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当涂县鸿运纯净水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被罚款103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7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当涂县鸿运纯净水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情况。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涂县鸿运纯净水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情况
被处罚单位名称:当涂县鸿运纯净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3URQ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拥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马市监处罚〔2023〕904号
案件名称:当涂县鸿运纯净水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桶装饮用水的生产;生产的桶装水经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生产的桶装水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112桶“康之露大青山泉”、862桶“安怡饮用纯净水”、8桶“安怡包装饮用水”、117桶“康之露饮用离子水”、66桶“鸿逹生态矿化水”;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1套型号为RO-1000-1B的纯净水生产设备、1台中敏®直热式打码机(型号DY-8)、1个纯水储水桶、1箱红色桶装水封口膜(已拆封)、1箱黄色桶装水封口膜(已拆封)、2箱蓝色桶装水封口膜(已拆封)、1箱绿色桶装水封口膜(已拆封)、2箱“康之露大青山泉”标签(已拆封)、1箱“安怡饮用纯净水”标签(已拆封)、1箱“安怡包装饮用水”标签(已拆封)、1箱“康之露饮用离子水”标签(已拆封)、4袋蓝色防尘袋(1袋已拆封)、6袋(1袋已拆封)白色防尘袋、1箱封口盖(已拆封)、1袋洗衣粉(已拆封)、1瓶84消毒液(已开封);3.罚款103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