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桐乡市政府网站25日信息,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5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涉及桐乡市的不合格食品安全核查处置任务1起,立案1起,具体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ZJ23330000300431153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桐乡市濮院桑园玉泉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桐乡市濮院桑园玉泉饮用水厂生产销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的检验合格报告,能证明其不知道所生产销售的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检验报告送达当日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3元;2、罚款人民币59769.7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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