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泰州人大用法治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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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着手谋划调研,到提交会议审议,历时半年,八易其稿,对标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泰州本地实际情况的《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4月28日经泰州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列席会议的泰州市人大代表、靖江互感器股份公司董事长熊江咏表示,这个《决定》的出台,既体现了泰州人大用法治手段为高质量发展护航,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彰显监督刚性的魅力,又提高了经济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必将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工作。
明确了监督主体和内容。《决定》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经济工作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决定》共27条,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职责、指导思想和监督范围;明确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及执行情况监督的有关规定;明确对重点关注领域、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落实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明确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工作机制。
明确了监督方式及监督结果运用。《决定》规定,除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外,可以结合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审计整改情况监督等进行。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做到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并重。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向有关国家机关移交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责建议。
体现了泰州辨识度。《决定》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贯穿经济工作监督始终,体现在经济工作监督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除法定监督内容外,泰州人大明确的经济监督重点,还包括泰州“一轴一核三极三城” 建设、“一个产业体系、四个特色产业集群”打造、“三比一提升”行动、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赋能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并增加对季度计划执行的监督。突出操作性,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依据《决定》要求制定了监督实施细则及流程,做到事项、节点、要求一目了然,既维护法律法规尊严,又不给监督对象增添额外负担,提高了监督工作质效。
通讯员 王龙 戴国平 马平
编辑: 顾介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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