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上浮超过50%就属于哄抬物价?淄博的规定是法治还是人治?
淄博的出圈,需要感谢网络时代的传播手段,随着五一假期的到来,每个地方都迎来了客满为患的景象,自然而然地,按照惯例,比如酒店之类的价格,也就水涨船高起来。
不过,淄博有一个规定,五一期间,酒店价格不允许超过3月份实际成交价格的50%,否则就属于哄抬物价,需要受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置。而某酒店就因为触碰了这个高压线,正在受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
这样的规定,让很多消费者都为之叫好。但是这样的叫好,是否合乎情理,值得商榷。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哄抬物价,在法律定义上,其实比较模糊,虽然在价格法中有七八条明确的规定,但是每一条规定其实都没有很明确,也就意味着随意性比较大,说你哄抬物价就是哄抬物价,说你不是就不是。
对于酒店行业在旅游旺季涨价的情形,是一个普遍现象,不仅国内如此,国外也是一样。很多人甚至将其定性为符合市场规律的举动。而且,这些涨价的幅度,极少有不超过50%的,旺季和淡季的价格,相差一倍,都是常事。
这些已经成为了一种惯例,而且从来就没有人觉得这是一种哄抬物价的行为,反而将其当做遏制出行需求的市场调控手段。不过,山东淄博的一纸规定,似乎对全国全世界的常规行为进行了否定。
这是否意味着,除了山东淄博,其他地区的政府,都是不作为?
显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是非常不现实的,所以,淄博的这个规定,从法理上来说,站不住脚,属于典型的人治而不是法治。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经营的商户,对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自主的定价,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当然,一些特殊商品除外,但是提供住宿应该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之列。尤其是在旅游淡季,为了引流,酒店会采用低价的策略来吸引客人,这是酒店的生存之道,也是酒店利益的根本体现,当然,也让消费者受益了。
但是淄博的做法,将会使得旅游淡季的时候,酒店也不敢放开价格了,因为,这个时候的价格,将会成为将来旅游旺季的一个紧箍咒,为了旺季不被处罚,只能在淡季的时候死死地抗住价格,不能低价促销引流。
最终消费者在旅游淡季也享受不到低价的优惠,而酒店的营销收入也会因为客人的减少而不断减少。由此看来,针对屈指可数的节假日的价格限制,却影响了绝大部分正常的营业,使得绝大部分的消费者 没有办法得到足够的淡季优惠价格。这样因小失大的举动,怎么可能受到大家的欢迎?
由此看来,淄博在五一期间的限价规定,着实让人无法称赞,因为这种做法,一是于法无据,用行政手段来盲目地干预市场行为,属于一种倒退。二是侵害了酒店的权益,让酒店的自主定价权无法得以达成,并且导致其在淡季时不敢降低价格让利于消费者。三是损害了淡季消费者的权益,因为酒店不敢在淡季过多让利,让淡季游客的支出明显增多。
对于一个非旅游城市而言,想要利用一些博出圈的方式增加知名度,最终为自己的发展谋利,这样的想法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所有的举动都要符合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而不是为了博眼球行倒退之事。否则,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热度,却因为实质性的伤害,而让投资者失去了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