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张家界5月4日讯(通讯员 胡家榆)“五 .一”假日期间,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转办的一名游客的住宿消费纠纷,投诉方称自己于4月28日在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路某酒店,通过现场以832元的价格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在前台订购了4月28日-4月29日两天两间房。4月29日中午,投诉方正在山上游玩,忽然接到入住酒店负责人的电话,电话里告知投诉方今天(4月29日)酒店没有房间了,要求投诉方回酒店拿行李,然后办理退房退款,投诉方后来得知酒店方将房间转卖给别的消费者了。投诉方认为酒店方的这种做法很不合理,于是拨打12345进行投诉,要求酒店方不得无理要求其退房,并继续入住该酒店,对于酒店方的这种行为进行处理。
接到投诉后,该局处理投诉工作人员立即赶到被投诉酒店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了解,投诉方反映商家违约情况属实,主要是酒店方当时给投诉方卖出的每个房间的单价为208元,现在看旅游形势良好,酒店能以至少双倍以上的价格卖出,觉得有点吃亏了,所以想中途毁约,拒绝让投诉方继续入住,愿意由酒店方付钱,另外给投诉方找一个酒店入住。
处诉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对酒店方不诚信的这种经营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作为酒店方,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合法经营,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批评教育,酒店方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了,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同意继续让投诉方按照原来的约定入住酒店。
4月29日15时14分,处诉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投诉方,经过与酒店方沟通,酒店愿意按照约定,继续让其入住酒店,投诉方表示对处诉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很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该事件中,被投诉方酒店为了利益,中途毁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