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和谐发展,上海金融法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增加上市公司应积极参与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的相关条文。近期,相关司法建议被正式列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拒绝调解
群体性纠纷难以非诉化解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为提高群体性证券纠纷化解效率,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首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并构建了“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根据该机制,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其他案件作为平行案件,依托示范判决所确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通过专业调解以及高效的司法确认,促使当事人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纠纷。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证券示范判决案件中,共计3312名投资者运用该机制获得赔偿或撤诉,调撤率达99.40%,有效化解了群体性矛盾。
以司法建议为桥梁
协同破解难题
证券纠纷诉源治理需要法院、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相互协调配合。
为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和谐发展,上海金融法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增加上市公司应积极参与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的相关条文。具体如下:
收到司法建议后,上海证券交易所高度重视,对司法建议书作了专题研究,并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落实:
1
会同相关监管机构约谈上市公司,提出明确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善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解决争议。
2
通过各种形式加大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普法宣传。
3
推进上市规则修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章节中新增一条:“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证券群体纠纷的,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式及时化解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司法建议被列入《股票上市规则》
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在“公司治理”章节中增加第4.1.6条:“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证券群体纠纷的,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式及时化解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上海金融法院所发出的司法建议被正式列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法官说法
周 欣
上海金融法院
立案庭
审判团队负责人
上海金融法院首创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诉调对接机制,有助于以一个示范判决带动群体性纠纷的化解,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和上市公司应诉成本,是推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的最佳实践。
但由于纠纷多元化解的社会面多元共治体系尚不成熟,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的市场考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主体非诉优先理念尚未建立,该项机制的功能尚未实现最大化。为形成证券纠纷源头治理的合力,上海金融法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积极建议将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纳入《股票上市规则》。
该司法建议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量:
为投资者提供纠纷多元化解途径,高效解决证券纠纷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化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保障落实,是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上市公司积极参与调解为满足投资者高效及低成本化解纠纷需求所必须,是上市公司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应有之义。
对于因上市公司侵权导致的证券群体性纠纷,在已有示范判决厘清赔偿标准的前提下,上市公司通过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纠纷,既降低了自身应诉成本,也有利于促进矛盾源头治理、节约社会成本及司法资源,应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相比于环境保护、生产及产品安全等社会责任,运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高效化解纠纷容易被上市公司忽视,有必要单独列明以示提醒。
司法建议从发出到最终落地,体现了全面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法院、监管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合力加强证券纠纷诉源治理,共同维护证券市场规范和谐健康发展。
来源丨上海金融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金融审判庭
文字:周欣
责任编辑丨蒋梦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