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返还”迎巨变!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5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文中提到:不得给予特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
01
“税收返还”巨变!
第十四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政策制定机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制定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内容的政策措施:
(一)给予特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特定经营主体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三)给予特定经营主体要素获取、资质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主体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五)要求经营主体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主体保证金;
(六)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并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其实这不是第一次针对“税收返还”出台限制性条款,早在去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文中提到:
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02
“税收返还”为什么会被清理?
税收返还,我们这里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
(1)多缴退税;(2)全国性普适性优惠,如即征即退等;(3)地方性优惠政策。
而上文中所提到的要清理的“税收返还”,指的是第3种情况。
实务中,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常常会给入驻(或注册)到某些园区的企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很常见的一项是:把企业交的一部分税返还给企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税收优惠园区的“税收返还”。字面上观看,仅仅是返还而已,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免有很多争议。
1、容易产生纠纷
税优园区的税收返还看似很香很美好。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不少问题的。
轻度的,实际返还缩水,比如约定月返实际上接近按季度返还,比如约定返还10%实际中由于各种手续只能返8%。
中度的,政策变换频繁,入驻前才谈的能返10%呢,还没俩月就表示政策变了、只能返5%甚至不给返了。
重度的更离谱,直接就“不算”了。
2、容易引起“不当竞争”
有些地方为了吸引企业入驻,返还比例高达35%~50%,基本上上缴地方的税款一分不留。这就导致了同样的业务,在不同的地方,税负差距极大。
尤其是在个税方面,不少网红主播也是利用“返还”降低自己的税负。而个税本来就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是“返还”明显是违背了这个初衷。
03
“返还”的收入需要缴税吗?
一、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类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号):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因此从税务机关取得“三代”手续费返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享受减免税的增值税税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增值税加计抵减进项税额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能同时符合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要求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04
税收返还如何账务处理?
关于“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我们区分两种情形来写相应会计分录。
一、多缴退税
对于多缴税款退还,大致原则就是:将原先计提、缴纳分录,借贷方向反过来写即可,如果涉及以前年度,则进行损益调整。
比如:甲公司2022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汇算清缴计算,全年实际应纳税额470万元。甲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退还3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万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万
二、政府补助
如果税款依照税法规定并没有多交,而只是取得了政府补助,则会计分录另有不同。
借:银行存款
贷:成本费用或者递延收益、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取得政府补助,根据其用途,区分五种情形处理: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
上一篇:(财经)东京股市显著上涨
下一篇:民生宏观:中国户均几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