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京豫龙航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京兴市监处罚〔2023〕1318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5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京豫龙航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3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处罚〔2023〕13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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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京豫龙航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MA01LTKRX7 |
工商注册号 | 11011502755923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来齐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1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8-15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