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法治时间】大股东签字担保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生意周转需要借款,当担保人是一家公司的时候您是否觉得安心一点?然而,公司作为担保人时,作为出借方,一定要多加审查,否则一不小心,公司的担保行为可能无效。
童某是一家公司的股东,2020年由于公司经营发生困难,童某四处筹措资金,帮助公司走出困境。在朋友的介绍下,童某结识了蒲某,于是童某便提出想要借款800万元人民币用于周转,同时,愿意按照月利率2.5%支付利息,也就是说,每个月支付20万元利息。为了取得蒲某的信任,童某表示自己所在的深圳某实业公司可以作为担保人,并将该公司的相关财务印章和银行u盾交由蒲某保管。于是2020年底,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同意借款,借款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法官 李伟锋:“合同签订之后,蒲某就向童某指定的收款人转账支付800万。后面童某和这个公司没有向蒲某偿还800万,所以蒲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童某支付800万和利息,以及要求这个公司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然而直到2022年,本金和利息童某都未按时支付、偿还,于是蒲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童某返还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184万余元。由于当初在签订借款协议的时候,童某所在的深圳某实业公司为担保人,按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却辩称当初的借款协议是童某的个人行为,并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法官 李伟锋:“公司为这笔借款做了担保,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但这个案件当中,他们并没有提供股东会决议,所以按照一般的规定来说,这个公司的担保是无效的。”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在这起案件中,童某是该公司的大股东,持有该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法官 李伟锋:“法律有原则就有例外。还好这个公司,签名的法定代表人是持有这个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权的,所以说基于这个例外之下,这个担保是有效的。所以最终我们认定这个连带责任担保是有效的,最终就判定了这个被告同谋需要向原告偿还8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以及这个公司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童某偿还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深圳某实业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法官 李伟锋:“借款给别人的时候,如果有公司出来做担保的话,一定要尽到审查义务,确保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如果说他们没有提供这个决议,或者没有本案的有三分之二股东签名的情况下,这个公司的担保就会无效。无效的话,债权人如果有过错,他只能按照担保无效的处理,只能向公司来追偿二分之一的债权而已,对任何人来说损失都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