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原创稿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
我国自2015年开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输配电价已历经两轮改革:2017年完成第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2020年完成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那么,此轮改革,有何变化?
“与前两个监管周期相比,本次《通知》发布的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更加精准科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能源与低碳经济学系副主任董康银告诉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通知》通过多种新举措,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的功能定位、激发地方发电企业的灵活性和积极性,进而实现我国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并对我国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市场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简化用户分类,输配电价核定机制更加顺畅
输配电价是指销售电价中包含的输配电成本,即“运电”的费用。“强观察”栏目了解到,自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我国逐步确立了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框架。
“本轮改革,将输配电价和‘购销价差’脱钩,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顺价)核定输配电价。”董康银分析,改革后,电网企业将从“统购统销”赚“差价”的角色,转变为一个“运营商”,按照企业申报、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输配电价核定机制更加顺畅,反映出的输配电成本也更加合理。
《通知》提出,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本轮改革简化了用户分类,首次推动实现工商业同价全覆盖。”董康银表示,用户分类的简化,不仅能够有效解决输配电价成分复杂、核定不清的问题,还为电力市场深度改革铺平道路。此外,此次改革不区分工商业用户、实现相同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执行相同价格,不仅避免了因用户用电种类不同而造成的价格差异和交叉补贴等问题,还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不同电压等级电价更好反映供电成本差异
《通知》提出,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如何理解单一制电价和两部制电价?
业内专家分析,两部制电价就是将电价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称为基本电价,即固定费用部分;另一部分称为电度电价,即流动费用部分。单一制电价和两部制电价最大的差异在于基本电费部分。
《通知》还明确,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解读文章称,本次改革使输配电价结构更加合理,不同电压等级电价更好反映了供电成本差异,为促进电力市场交易、推动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对负荷率较高的两部制用户的需量电价实施打折优惠,有利于引导用户合理报装容量,提升电力系统经济性。
对工商业用户影响较为明显
《通知》明确,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那么,哪类用户将会受到本次电价改革影响?对于这些用户而言,用电成本是上升还是下降了?
“从三大用电类别来看,这一轮输配电价核定改革对工商业用户产生影响较为明显。”董康银表示,一方面,考虑到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尚未进入电力市场,且关乎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居民、农业用户保持稳定,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对工商业用户而言,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便利性和灵活性将大幅提高。
就其成本而言,《通知》明确提出,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工商业用户的用电价格尤其与发电成本的波动紧密联系。”董康银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在2015年明确表示,新一轮电改的核心目的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放开两头”,就是对发电方、售电方、用电方提高市场化程度,实现更加充分的竞争。“管住中间”,就是在电网、输配电环节强化政府管理。
从供给需求侧来看,这一轮输配电价核定改革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终端用户均产生明显影响。《通知》不仅明确和落实了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管住中间”的总体思路,助力电网企业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和运营模式,还体现了“放开两头”的总体思想,尤其是对发电企业而言,“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输配电价核定原则的真正落实,可有效避免“价格倒挂”现象,提升地方发电企业生产积极性,同时分电压等级核定电价等改革,将有效提升发电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的灵活性,进而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