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融资租赁兼具“融资+融物”双重属性,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全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平稳,但与部分先进地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匹配,需要加强政策引导,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充分发挥金融服务“毛细血管”作用,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专业化金融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正向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借鉴江苏、广东等地经验做法,牵头起草形成《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具体包括:
(一)适用对象。《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在我省依法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细则。
(二)设立变更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等特别重大事项,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其余事项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三)租赁物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国家及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租赁物为动产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对租赁物登记另有规定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融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重大事项报告。《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发生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重大待决诉讼、仲裁等六类事项应在24小时内报告。《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等六类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六)分类和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实施分类监管,其中符合条件的或经整改符合条件的纳入正常经营监管名单。
(七)服务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节能环保、网络基础设施和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国家和本省发展导向产业,适当调整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负责全省融资租赁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将依托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平台,监测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实施分类监管。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者 徐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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