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于承认同业竞争但不构成重大水平的案例的探究与分析。
作者丨张扬 黎晓慧
同业竞争问题曾是企业申请A股上市解释空间极小的严苛事项。避免同业竞争作为企业发行上市条件之一可追溯到199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中[1],特别在2006年版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该规定较为刚性,直至2015年的修正案中方予以删除,但在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等文件及实践中仍属于从严披露及审查之事项。
2019年3月,科创板注册制相关规则正式发布,开创性地提出“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这一概念[2],使同业竞争问题的处理上不再那么绝对,更加合理及切合实际、更加富有空间及弹性。比如在定性方面,企业可以承认与控股股东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但双方产品定位、应用场景、技术路线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故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在定量方面,企业可以说明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本企业该类业务(按:2023年2月全面注册制推行后,规则上已把“该类业务”统一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未达到30%,故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今,沪深所有上市板块均已引入了此理念[3],使长期以来令人闻之色变的同业竞争问题柔和一些,对于盘活资产、优化资产,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分拆上市也具有重要意义。
经笔者统计,截至2023年4月30日已注册生效的541家[4]科创板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选择论述与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也有约20家企业(已剔除个别信息不充分的企业,约5家)明确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但通过解释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而顺利通过审查。由于其新颖性及特殊性,本文聚焦于承认同业竞争但不构成重大水平的该等案例的探究与分析。
按完成上市/注册时间进行划分,上述所提20家企业分布情况如下:
以报告期内竞争方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同类业务(或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是否达30%(取峰值)为要素,上述所提20家企业分布情况如下:
以报告期末竞争方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同类业务(或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是否达30%(取峰值)为要素,上述所提20家企业分布情况如下:
如存在竞争指标较高或增长趋势较强的情况,会被监管予以重点关注,笔者从中选取如下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一、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西高院”)科创板上市项目(2023年4月注册生效)
【案例要点】竞争指标在报告期初超30%、期末超20%;分程度制订收购、整合等方案;发行人同时承诺避免侵蚀控股股东主营业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电气领域检验检测服务与其他技术服务,其中检验检测服务涵盖高压开关、绝缘子等,其他技术服务包括计量服务、认证服务等。控股股东中国西电、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控制的4家企业(河南高压所、中国仪器仪表、西电套管、西变组件),存在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电气设备检验检测相关业务。
根据该案例披露的内容,报告期内(2020年度至2022年度),竞争方的竞争业务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31.72%、25.72%、23.76%,毛利占比为13.01%、13.86%、16.31%。发行人认为,各方同业竞争的形成源自国企改革的特殊历史背景,各方历史沿革清晰独立,在企业发展战略、产品服务定位上有显著差异,在业务、资产、人员、核心技术及财务层面不存在交叉等,上述同业竞争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笔者发现,在发行人最初申报稿招股书中,控股股东承诺未来竞争方的竞争指标始终不高于30%,不谋求发行人的客户及市场。而后被交易所在审核问询中要求补充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明确可行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而提出补充方案:在内部整合方案获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后一年内,优先推动发行人收购竞争指标较高的河南高压所、以整合划分等方式消除与竞争指标较低的中国仪器仪表间的同业竞争、继续保留竞争指标极低的西电套管、西变组件相关业务,并严格遵守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控股股东中国西电系上市公司,发行人也同时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不会从事与控股股东中国西电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确保本次分拆后双方均符合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使双方业务发展不会相互侵蚀。
二、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铁科技”)科创板上市项目(2022年10月完成上市)
【案例要点】竞争指标在报告期内处于高位;发行人对竞争方只收其一不收其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轨道交通安全监测检测、铁路专业信息化以及智能装备业务。发行人与实控人国铁集团控制的广汉科峰、上铁调速中心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根据该案例披露的内容,报告期内(2019年度至2021年度),竞争方的竞争业务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24.79%、18.16%、19.17%,毛利占比为20.78%、13.89%、15.62%。发行人认为,上述同业竞争的形成源于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改革的特殊历史背景,但各方完全独立经营、独立获取订单,且国铁集团未对各方的具体经营管理进行干预,故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笔者注意到,发行人在申报前已启动收购广汉科峰的工作,至发行上市完成时,已完成对广汉科峰的评估备案程序。交易所在审核问询中还关注了发行人与另一竞争方即上铁调速中心是否有解决同业竞争的安排,实控人国铁集团承诺将保持中立并加强内部管理,但并未承诺将竞争方置入发行人。
三、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振华风光”)科创板上市项目(2022年8月完成上市)
【案例要点】竞争指标在报告期内呈增长趋势;控股股东承诺维持竞争业务现有市场不扩大,并对发行人与竞争方的业务范围进行划分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可靠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信号链(如放大器等)及电源管理器等系列产品。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的二级成员单位成都华微存在部分模拟芯片业务,包括放大器及比较器类产品,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根据该案例披露的内容,报告期内(2018年度至2021年1-6月),竞争方的竞争业务收入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比例为2.82%、2.48%、7.08%、11.39%,毛利占比为3.41%、2.14%、7.43%、12.80%,呈上升趋势。发行人认为,成都华微的放大器产品结构单一、收入规模较小,双方产品主要客户不重叠,且成都华微系通过委外加工进行生产后实现销售,而发行人系采购芯片自主封装后实现销售,双方经营模式不同且供应商不重叠,没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控股股东中国振华承诺将全力保障发行人作为其体系内放大器产品的唯一整合平台,且确保成都华微:维持涉及放大器产品现有业务模式,不新增研发投入、增聘人员、增加固定资产及设备等任何投入;维持涉及放大器产品现有市场不扩大,仅基于军工保障和原有客户维护目的,承接原有客户涉及的放大器产品订单,不谋求发行人涉及放大器产品客户及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控股股东的承诺内容,发行人在拓展业务时并没有绝对优先级,控股股东对发行人与竞争方的业务领域进行了划分,比如在转换器业务方面,发行人系从事轴角转换器业务的唯一主体,成都华微不得进入;而对成都华微从事的AD/DA转换器业务,发行人不得谋求其市场。
四、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网科技”)科创板上市项目(2021年12月完成上市)
【案例要点】竞争指标在报告期初远超重大水平;竞争方对于控制业务规模承诺具体量化口径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储能系统技术服务和试验检测及调试服务)+智能设备(包括智能监测设备、智能配用电设备和机器人及无人机)”的综合解决方案,保障电力能源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效率提升。间接控股股东南方电网的下属单位云南电试院兼营的火力发电、陆上风电技术服务业务,与发行人的试验检测服务业务存在竞争关系。
根据该案例披露的内容,报告期内(2018年度至2021年1-6月),竞争方的竞争业务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34.72%、21.79%、11.28%、3.95%,毛利占比为40.15%、12.97%、9.10%、2.89%。发行人认为,随着发行人业务的增长,指标呈现逐年快速下降的趋势,报告期末时占比较低,上述同业竞争事项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通过此案例我们再次发现,对同业竞争问题进行收入或毛利评价及测算时,报告期初指标超过30%应可以被审核部门接受。
另外,在发行人最初申报稿招股书中,竞争方云南电试院承诺竞争业务仅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后审核中心要求明确可执行口径,竞争方作出了补充承诺:前述业务形成营业收入合计每年增长不超过本企业前一年相应收入口径的5%,且前述业务形成营业收入合计不超过发行人相应年份主营业务收入的10%。
五、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代电气”)科创板上市项目(2021年9月完成上市)
【案例要点】竞争指标在报告期内处于高位且增长;控股股东提出发行人有主动权的收购方案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并且提供相关服务,产品主要包括以轨道交通牵引变流系统为主的轨道交通电气装备、轨道工程机械、通信信号系统等。在牵引变流系统、供电系统、轨道工程机械、通信信号系统、电子元器件及真空卫生系统领域,发行人与其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车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该案例披露的内容,报告期内(2018年度至2020年度),竞争方的竞争业务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8.22%、18.50%、19.56%(毛利情况申请豁免信息披露),可以看到,上述指标在报告期内虽低于30%,但处于高位且存在增长趋势。发行人还从如下角度解释上述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1. 双方客户重合度较低、产品或服务定位不同;2. 双方独立经营、独立考核、独立获取订单,控股股东方不对发行人具体经营管理进行干预;3. 发行人在上述领域较竞争方更有市场优势,有助于未来保持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车承诺发行人有权自行决定何时要求中国中车向其出售有关竞争业务,并承诺在中国中车计划向独立第三方出售竞争业务时,应优先按同等条件向发行人出售。
六、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铁科轨道”)科创板上市项目(2020年8月完成上市)
【案例要点】竞争指标在报告期内超过重大水平,以“相反证据”进行解释未获成功,注册阶段修改界定标准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铁工务工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高铁扣件、预应力钢丝及锚固板、铁路桥梁支座以及工程材料,其与实控人国铁集团的下属单位济南华锐在铁路桥梁支座产品上存在直接同业竞争,同时在防护栅栏、RPC盖板等铁路防护产品的使用领域和功能属性相近。
发行人在上会稿招股书中将双方竞争业务聚焦在“铁路桥梁支座业务”,且报告期末竞争业务收入占比达85.16%、毛利占比达41.56%,发行人承认该情形已超过30%即已超过重大水平,但发行人同时也认为“该情形具有特殊性,满足《科创板审核问答》相反证据的要求,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其列举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该业务非发行人业务主线及核心产品、市场竞争充分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行人上会前,实控人补充承诺“自铁科轨道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两年内采取资本市场认可的恰当方式消除铁科轨道与济南华锐之间的同业竞争”。
然而,发行人的上述处理路径最终并未获得认可,在注册稿招股书中将竞争业务修改为“铁路工务工程业务”,根据修改后的披露内容,报告期内(2017年度至2019年度),竞争方的竞争业务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23.45%、17.90%、13.90%,毛利占比为8.87%、8.89%、7.05%,未达到重大水平。
七、结论
综上所述,在如今注册制环境下,企业申请科创板上市在处理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问题时,以下观点有例可循:
1. 竞争指标在报告期初超过重大水平(30%)应可以被监管所接受,但应当逐步降低到规则允许的范围内;
2. 竞争指标在报告期内较高或增长趋势较强的话,可能会被监管质疑未来将突破重大水平,进而可能被要求作出如下承诺:(1)提出将竞争方或竞争业务置入发行人的方案,要明确置入时间;或者(2)控制竞争方的竞争业务规模,要明确具体措施或量化口径,宜提前准备。
[注]
[1]《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1998〕8号,已失效)规定:“为了便于股份公司规范运作,避免同业竞争和过多的关联交易,克服上市公司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同一集团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多个上市公司。”《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号,已失效)规定:“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已失效)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
[2] 201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指出:“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2023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要求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指出:“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统一了规则及实践中以发行人“该类业务”或“主营业务”作为比值分母的计算口径差异。
[4] 数据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信息披露平台:http://star.sse.com.cn/star/renew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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