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管业发展与立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推进,全球资管业发展呈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新格局。不同资管机构的发展路径不尽相同,但是都在大资管行业中占一席之地。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首席专家刘健钧分享了境外资管业发展与立法实践的七点经验。
第一,要适应资管产品的运作特点,通过特别立法保护;第二,要适应资管产品的运作逻辑,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下,对资管产品的市场定位持开放的立法和监督取向;第三,要适应资管产品的投资者自担风险特点,注重内部治理和行为监管;第四,要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实行统一功能监管;第五,要适应对内部治理的多元要求,支持资管产品采取公司形式;第六,要适应集合类资管产品作为‘投资管道’特点,通过制定特别的所得税政策有效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第七,要适应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和拓宽资管业资金来源的需要,破除养老基金投资各类资管产品的法律障碍。
“具体来讲,随着现在资本市场风险分散、风险转化、风险缓释等工具的创新发展,以及投资基金本身可通过到证券交易所上市等途径来解决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流动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弹性空间已经日益增大。”刘健钧说,为了有效监管资管机构,各国在原有机构监管基础上构建统一功能监管框架。
刘健钧表示,今年两会以来,加快资产管理业统一立法成为热门话题,境外资管业发展与立法实践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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