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租屋主不得提高价格标准,6月底前须纠正不规范收费
南都讯 日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称,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目录电价(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电电价),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村社集体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东等,要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
前述通知要求,所涉及的电费收费主体需在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对经提醒后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方面表示。
城中村存在乱收电费的情况,此前屡遭租客投诉。夏天用电高峰将至,规范电费收费受到公众关注。《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前述通知提出,不得通过电费加价方式获利。“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与终端用户相关的电费。”通知强调。
值得注意的是,对通过代收电费、在非电网直供环节收费等形式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通知还提醒,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以及,各电费收费主体应将电费收费标准纳入物业租赁合同,做好明码标价和信息公示。
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非电网直供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南都广州新闻部出品
采写:南都记者 黄姝伦
(综合自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