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农商行),成立于2013年9月29日,注册资本69294.25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淑斌。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12月博兴农商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标的10万元,执行法院为博兴县人民法院。
涉质押合同纠纷导致自身损失过千万元
(2020)鲁1625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博兴麦斯万隆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麦斯万隆)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兴农商行赔偿原告质押物损失2375.287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告所属的城区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1日始至2018年10月10日止,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动产质押合同,由原告提供价值2375.2872万元的皮革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指定第三人山东汇丰资产保理有限公司接收了质押物,并代为履行保管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未能清偿,被告始终通过第三人占有该质押物。2019年8月,在借款期满后近一年时,被告仍未行使质权,致使质押物受当地大雨影响,造成质押物被积水浸泡,被告亦未及时抢救并采取保护措施,事后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放任损失存续至今,现所有皮革毁损,已无任何使用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两千余万的质押物未作真实、准确的评估报告,也未购买保险。借款合同到期后,麦斯万隆没有履行偿还借款,博兴农商行既未依法请求麦斯万隆偿还借款也没有主动行使质权;麦斯万隆也没有请求质权人博兴农商行及时行使质权,在博兴农商行未行使质权的情况下,麦斯万隆也没有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从而导致质押财产长期由第三人监管,处于闲置状态,其价值未及时实现。
在暴雨发生后,出质人麦斯万隆、质权人博兴农商行均到质押财产仓储现场,但作为质权人的博兴农商行在质押财产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未主动行使质权,未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出质人麦斯万隆作为质押物仓储的出租方、所有人,在质押财产出现毁损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要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而且在对同厂区其他财产进行积极抢救避免损失的情况下,未对质押财产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导致质押财产损失,也负有相应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质权人博兴农商行、出质人博兴麦斯万隆,在质押财产质权存续期间均没有主动行使法定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质物遭受损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各自承担质押财产损失11876436元(23752872元*5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显示,被告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博兴麦斯万隆皮革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87.6436万元。
不难看出,上述案件中,博兴麦斯万隆向博兴农商行借款1000万元,因此,其向博兴农商行提供2375.2872万元的皮革作为质押物,为该项借款担保。但是,在该借款期满长达近一年的过程中,质权人博兴农商行未向麦斯万隆催收借款,亦未行使质权,而彼时恰遇大雨天气,导致2375.2872万元的质押物毁损,无任何利用价值。而博兴农商行亦因怠于行使质权和履行相关义务,造成自身经济损失1187.6436万元。
原本身为债权人的博兴农商行,因一场大雨摇身一变,最终沦为债务人,给自身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其背后真实原因令人深思。
值得注意的是,曾担任博兴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行长付某星,在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明知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及后期偿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先后向该公司发放贷款五笔,共计2400万元。最终,付某星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屡遭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作出的滨银罚决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违法事实:对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处罚结果:警告,并出643000元罚款;滨银罚字[2020]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罚款金额5000元,违法事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期备案1个周期;滨银罚字[2019]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博兴农商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罚款20万元;滨银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博兴农商行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因过失泄露信息和未按规定处理异议的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罚款8万元。
滨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博兴农商行因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的违规行为,被滨州银保监分局罚款35万元。
多名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宏盛达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达板业)系博兴农商行的企业法人股东之一,法定代表人穆兆鹏。(2018)苏0206执3148号文书显示,宏盛达板业为失信被执行人,涉案金额135.95万元,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执1691执435号文书显示,失信被执行人宏盛达板业,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涉案金额495万元,执行法院: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625执444号文书显示,失信被执行人宏盛达板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涉案金额627789.56元,执行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记者梳理发现,宏盛达板业自2016年至今,涉及被执行人案件高达23宗,被执行总额1.91亿元。而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穆兆鹏自2018年至今,先后被限制高消费14次。
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钢板)是博兴农商行的另一名企业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蔺新亮。(2021)鲁1625执998号文书显示,失信被执行人科瑞钢板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涉案金额1923万,执行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皖1721执19号文书显示,失信被执行人科瑞钢板,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涉案金额100.6845万元,执行法院:东至县人民法院。
科瑞钢板自2016年至今,共涉及65宗被执行人案件,被执行总金额高达34.7亿余元。其法定代表人蔺新亮,先后被限制高消费47次。
不仅如此,博兴农商行企业法人股东山东省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恒达精密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皇冠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鑫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华龙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博兴县鲁厨厨业有限公司、山东博兴天龙工艺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联茂食品有限公司,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业内人士指出,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频发,无疑对博兴农商行发展带来诸多不稳定性因素。
股权被冻结、出质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尚有涉及博兴农商行股权被冻结未到期的案件5宗,合计金额5959余万元。此外,2019年至2022年已到结束日期被冻结的股权达1亿余元。
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不得是相关部门确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而博兴农商行上述行为或已违反相关规定。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山东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出质股权3369.64万股;刘某涛出质股权323.4559万股;刘某良出质股权280.6674万股;山东博兴天龙工艺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出质股权56.2122万股;山东鑫辉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出质股权300万股;博兴县鸿安肥牛餐饮有限公司出质股权101.6944万股;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出质股权1425.6万股;山东省博兴县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质股权136.62万股;山东富泰粮油有限公司出质股权270.7214万股;山东力强钢板有限公司出质股权100.5277万股;山东明锐钢板有限公司出质股权100.4444万股;山东省博兴县生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出质股权52.7227万股;山东烨辉涂镀钢板有限公司出质股权569.6772万股;山东省博兴县恒信钢铁有限公司出质股权326.3579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