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营商丨提供担保后及时解封基本账户,降低保全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简要案情
2022年3月,铜山法院根据Q公司的申请,对某商品混凝土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400余万元。5月,该公司向铜山法院提交某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等资料,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主要做法
铜山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冻结账户系被保全企业的基本账户,承担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交易往来等功能,如长期冻结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为该企业申请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的系专业担保机构,具有足额清偿申请保全金额的能力。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之规定,及时裁定解除了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是通过对被保全人财产权利的限制,以确保申请保全人债权的实现。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当合理平衡双方利益,依法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放水养鱼”等灵活手段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本案中,铜山法院认真落实“暖企”“护企”要求,全面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信用、偿债能力等,在确保保全目的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变更保全措施,解冻被保全企业的基本账户,最大限度降低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维持了企业的经营稳定。
供稿:铜山法院审核:中院营商办 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