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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金税四期以后,银行数据信息是被打通的状态,再辅之大数据分析技术,不单单企业,每个自然人的银行账户都处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中,作为一个具备纳税意识的公民来说,针对每笔收入,应当主动申报纳税。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是不是个人银行卡内所有的转账或存款收入,都需要申报来源及纳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但是,我们作为公民也有必要去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合法理性面对,而不是被盲目误导。本公众号特发文予以分享。
【律师总结】
先来看看法律级别的法律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税的范围有:(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对于上述规定的前8项所得,是较容易理解,且公民在取得该8项收入的时候都或多或少通过单位等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税或者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就已经预缴或缴纳个税。对于该8项所得,通常情况下,公民在取得时就已经合法报税或者较容易区分,并事后主动报税。较难理解的是第9项偶然所得,也容易让人不知如何判别,甚至让人觉得这是个万能兜底条款,只要个人取得了收入如果不能对应前8项,就按照第9项来交税。
具体如何,我们再看下行政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从该条款的表述来看,似乎个人取得的赠与类收入、红包收入等均符合偶然所得的定义范畴。
再往下看,看下税收规范性文件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74号)规定,该规定了列举了其他偶然性质所得:(1)个人对外提供的担保获得收入;(2)受赠人无偿取得的房屋产权;(3)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除此之外,该规定没有列举其他类型的收入。
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上述规定所称“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包(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综上述规定,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除了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担保收入、受赠房屋产权、企业赠送礼品及红包等收入外,其他无法判别性质的收入不能当然囊括至“偶然所得”项目内。
据此,针对个人名下的现金类收入,需要交纳个税的收入有:
1、工资、薪金、福利费等,需要交纳个税。
2、对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纳个税。
3、出版、发表图书、报刊等稿酬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纳个税。
4、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纳个税。
5、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承包、承租经营;转包、转租等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纳个税。
6、投资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交纳个税。
7、个人将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有形动产出租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纳个税。
8、个人得奖、中奖、仲裁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纳个税。
9、个人对外担保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纳个税。
10、单位赠送个人的金钱收入,需要交纳个税。
针对个人名下的现金类收入,不需要交纳个税的收入有:
1、单位报销费用(与公司经营支出相关),无需交税。
2、个人赠送的金钱收入,无需交税。
3、借款收入,无需交税。
4、还款收入,无需交税。
5、资金过账收入,无需交税。(建议备足证据,毕竟大额资金过账,容易引起税局关注)
在这里再提醒下,个人无偿受赠的不动产一般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但是,个人从个人那里取得的其他物品等财产收入(比如:机动车)无需缴纳个税;个人从公司等单位取得的一切财产收入均需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