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618”将至,商家开始搞清仓大促,不少消费者兴冲冲而去,却被“清仓商品不退不换”的提示吓退了。“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属于霸王条款,不该堂而皇之出现。此外,“本店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停车场车辆受损概不负责”“送洗衣物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等常见声明,都涉嫌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这个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不小。说是个大问题吧,消费者还可以容忍,很少有人因此就不消费了;说小事一桩吧,消费者长期不满、四处吐槽的情况却难以改变。这绝不是一个良好消费环境应有的状态。
谈霸王条款,不得不提它的“孪生兄弟”——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原本是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流程的手段。比起之前连份合同也不签、出了问题人都找不到的情况,不少行业能提供格式合同已经算是进步了。问题在于,某些商家或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市场强势地位和技术优势等,只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写进格式合同,让消费者被迫接受。
从这个角度看,霸王条款是交易规范化过程中留下的漏洞,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治“霸王”,首先要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如果有商家提出清仓商品不退不换或者餐厅禁止自带酒水,消费者大可以转身去其他家,让商家损失一个客户。
在有些交易领域,消费者选择余地较小。尤其是部分平台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在电子合同中搞自我优待,频繁调整用户权益,消费者要么同意,要么享受不到服务。再加上监管不到位,“霸王”们违法收益大、成本低,造成霸王条款在多个领域“霸道”这么多年。我们鼓励社会监督,鼓励消费者捍卫自身权益,也需要监管部门敢于出手、善于出手,坚定维护市场秩序,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整治霸王条款,是消费者的心声,更是监管部门的责任。
实际操作中,霸王条款至少有三种:一种是明知违规但凭借市场的强势地位以及明显的技术优势,对消费者硬上弓的“蛮霸王”;另一种是随大溜,即为了避免消费纠纷,看别人怎么写自己就怎么写的“糊涂霸王”;还有一种是明知不合规但又舍不得放弃小心思,把条款上的字写得小小的、企图蒙混过关的“擦边霸王”。
对待“糊涂霸王”,重在合规引导,以示范合同文本等形式,告知他们应当怎么做。很多人还不知道,我国有一个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收录了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制定发布的超过500份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多宣传、多推广文本库,鼓励商家和社会公众通过查询、使用,了解自己的权利。
对于“蛮霸王”和“擦边霸王”,重在堵住漏洞。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还特意点出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需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等,违规行为最高可罚10万元。罚款金额不算天价,可商家普遍害怕受行政处罚,威慑力不可小觑。
在现实生活中,能回击“霸王条款”的只可能是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执法。近两年,平台企业合规意识显著提高,多个电商平台已禁止平台上的商家使用“最终解释权”等表述,说明霸王条款是管得住的,关键是有没有人管、是不是真想管。今后,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也就有了依据。如果能以新办法实施为契机,盘点公示各类霸王条款,树立几个典型案例,表明更高的违法成本、更强的警示效果,也许能让霸王条款不再霸道。(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