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明华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迄今已过三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经验值得推广。
一、明确了董事会应代表全体股东的问题
《行动方案》实施中,明确董事会应代表全体股东,即董事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而不是仅仅对派出股东负责。比如,严格禁止大股东和内部人违规干预控制董事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占比不超过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干预董事高管选聘、考核和薪酬。
关于董事会代表谁的问题,在我国企业实践中,由于董事会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经常占多数,因此,董事会经常被认为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代表,它代表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干预经常被视为理所当然。显然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从规范的公司治理意义上,董事会应该代表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是仅代表某个或某类股东。董事会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的,随着股权的多元化,不可能所有股东都能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这就决定了董事会不能仅代表派出股东的意志,尤其不能仅代表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意志。对于未派出代表的股东,董事会必须给予同等保护。
进一步,从公司可持续发展考虑,也是从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着想,董事会不仅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还要考虑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含高管)、债权人、供应商、客户、消费者、社会居民等。包括银行保险在内的金融企业,由于其利益相关者的特殊性,出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考虑,更应高度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银行的储户,由于非常分散且人数规模庞大,且不具备信息优势,使得在一般企业中能够发挥较大作用的债权人治理在商业银行中的作用却微乎其微。尽管在出现流动性不足时,银行可以通过吸收新的存款来解决,但这并不代表银行运行是稳健的,在貌似稳健的背后可能隐藏着银行实际上的不稳定。这种不稳定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系统性恐慌,进而影响国家的稳定。
显然,从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角度,明确董事会代表所有利益相关者,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明确了董事会独立性的问题
《行动方案》实施中,确立要求董事会应保持独立性,这主要体现在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上。比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都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且独立董事人比例不低于1/3;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要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完整地向独立董事提供参与决策的必要信息;只要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机构就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有权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另外,还制定并实施银行保险业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董事会的独立性在国际公司治理实践中是非常明确的一个基本理念,但在我国却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落实。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但成为核心的前提是其具有高度独立性,包括独立决策、独立监督(对经理层进行监督),独立承担责任,董事会与股东、经理层等利益主体必须有清晰的权力边界,相互之间不可逾越。如果董事会不独立,则势必会导致不同股东对董事会控制权的争夺,矛盾频发,董事会也就难以尽到对全体股东平等保护的义务,最终会负向影响公司发展和投资者权益。
要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至关重要。独立董事必须实现从形式上到实质上的真正独立。第一,独立董事比例应该尽可能高,因为董事会决策采取一人一票,独立董事比例低,其对决策就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在独立董事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在董事会决策上可以实行2/3表决通过,从而使独立董事能够发挥实质性作用。第二,独立董事可以设立一位召集人,可以单独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然后就独立董事意见与其他董事进行沟通和交流,这样有助于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科学性;同时,独立董事应在关键专门委员会中担任主席,这样有助于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作用。第三,应通过制度安排,切断股权与董事会控制权的过度关联。比如,独立董事不再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提名,而必须有中小股东联名提出人选,以最大可能减少甚至消除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干扰,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运作。第四,责任要清晰化。只强调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责任,忽视董事个人的责任,就容易出现人云亦云,降低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因此,制定董事履职评价办法,明确董事在董事会决策和监督中的个体责任就非常重要。在以上方面,通过《行动方案》的推动,银行保险业也取得了很多有效的实践经验。
在董事会独立性方面,董事会对经理层(高管人员)的独立选聘尤为重要。因为选择、评价和激励经理层(尤其是行长或总裁)是董事会最核心的战略决策。要保证选对人,董事会就必须对选错人独立承担责任。在银行保险业实践中,特别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干预高管的选聘、考核和薪酬,这很有意义。对于包括银行保险在内的金融企业,在选择高管人员时,能力和忠诚至关重要,除此之外还应有如下特别要求:(1)对金融业利益相关者的特点有全面的认知,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均衡处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2)对金融企业风险的系统性有清醒的认识,有很强的风险意识,能够避免资本逐利性而产生的道德风险;(3)熟悉和注重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控制,保证企业稳健经营;(4)了解金融企业的国际公司治理准则,并能够结合国情有效实施,以使企业融入全球化金融体系;(5)全面了解政府对金融企业特殊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保证企业合规运行。
总之,不论在确立董事会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方面,还是在实现董事会独立性方面,《行动方案》都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取得了不少董事会最佳实践经验,对于其他类型公司的董事会治理也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当然,相对于国际先进的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我国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对此,需要不断总结和借鉴,以进一步推动我国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实现规范化和现代化。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