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收“消费券”,一张套现100元!上百人被抓…
临近“6·18”,为获得最大价格优惠,很多人消费前都会看看有没有“优惠券”,但也有人动起了歪脑筋。近日,浙江宁波鄞州公安通报了一起“空套”政府消费券的诈骗案件,抓获涉案人员102名,涉及非法套取的政府补贴数额达655万余元。
今年1月,鄞州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线索,有人在微信群中收集大量消费券,串联商家骗取消费补贴。随后,鄞州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经过分析研判,发现许某等人先是在网上大量收购消费券,后注册空壳公司进行虚假交易,利用商家POS机进行网银结算等方式核销消费券,从而骗取政府的消费补贴。
“他们是这样牟利的:假如核销一张满300减100的券,‘商家’到账300元,他们支付200元,其中的100元就套出来了。”鄞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5月23日清晨,警方在杭州、台州及宁波捣毁17个利用消费券进行“空套”的诈骗团伙,重要目标对象全部落网。
目前,许某等63人因涉嫌诈骗罪被鄞州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中茂(青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杰律师表示:政府或者部分商家发放消费券本身是一种让利于民,鼓励大家消费,提升消费热情的好事情,但却有不少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通过虚假的交易行为来牟利套现,利用消费券套现达到一定情节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即使情节不严重,该行为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因诈骗公私财物,面临被拘留和罚款。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此类利用消费券进行“空套”的诈骗手法,并不少见。比如,今年4月,宁波市镇海公安就曾公布一起案件,分别在上海、宁波奉化及镇海等地抓获何某等7人。自去年7月以来,这7人与多家商家“合作”,把消费券持有者拉进群里,然后在群里发送商家的收款码。他们让消费券持有者通过某平台扫码核销,再将钱返还并给予一笔“好处费”。
通过这样的方式,何某等人通过自家的小面馆核销消费券总金额近40万元,非法获利7.7万元。目前,7人中的5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处以刑事拘留,另外2人因诈骗金额不大被批评教育后释放,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6月,上海一车主为了节省停车费,使用一款不法软件将他人身份信息绑定在自己的车辆上,利用某商场“新会员注册获赠积分,积分可兑换商场停车场一小时停车时间”的活动规则“薅羊毛”。经商场自查,共有120多辆车有类似情况,因车主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商场停车优惠,一年内商场损失了近37万元停车费。
经过当地法院审理,部分“薅羊毛”的车主因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九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处罚金;软件开发者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8年4月,在校大学生徐某利用肯德基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之间数据不同步的漏洞,一边下单,一边取消订单,骗取肯德基的套餐兑换券和取餐码。
徐某不仅自己点餐,还做起了买卖,把用这种方法得到的肯德基套餐,通过线上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造成肯德基品牌所有者百胜公司损失超过20万元。最终,涉案5人因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近年来频发的“薅羊毛”违法犯罪案件,李杰律师建议多方协同共同出击。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安部门作为监管打击的重要力量,要优化多元的监管方式,提高打击力度,对利用消费券套现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置,才能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其次,商家在消费券使用过程中要做好核验监管工作,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薅羊毛”、非法利用规则套现。同时,商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更不要参与到虚假交易中帮助不法分子牟利。
李杰律师表示,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合理利用规则进行省钱,这一行为本身是不违法的。但他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要清楚自己行为的出发点:一是要基于活动规则,利用自己的真实信息合法获取消费券,发生真实的交易行为;二是不要故意侵犯和占有他人的财产;三是要清楚“让利不等于牟利”,使用消费券是合理的省钱而不是赚钱,切勿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王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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