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法治】
【案情简介】
钱某某注册某分公司,通过发放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宣传理财产品,以7%至15%的利息为诱饵,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出借代理协议》等合同,提供《担保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2亿余元。
【集资手法】
假借P2P理财名义进行“合法包装”,实施非法集资。这类犯罪由于往往以“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为“卖点”,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风险提示】
真假P2P,查看清楚!
P2P是Peer-to-Peer的简写,原意为点对点或者个人对个人,P2P理财是指以P2P平台为中介,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其中P2P平台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在资金需求方和出借方之间进行牵线搭桥,从而撮合交易。在该类型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依托于一家投资管理(咨询)类公司,打着P2P理财的旗号,推出各类期限和年化收益不等的理财产品,并突出强调资金由第三方托管以保证资金安全,但实际上资金却流入其本人所有或者控制的账户中。投资人在投资时务必审查是否确实有借贷的存在,自己的钱款去了哪里,是否直接进了集资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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