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湖州有人受处罚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近日对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6日15时42分许,当事人廖某某驾驶浙长兴货502*船舶重载经***线下行,途经***线***公桥视频监控点航段处时,被视频监控抓拍,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章建洪、尹章玉通过浙江港航“智慧海事”综合监管平台核查发现:该船舶总长41.2米,超过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关于长兴县李湖线、泗湖线航道实行交通管制的航行通告》[***(2018)1号]规定中,***线船舶主尺度控制:在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4月14日,船舶总长小于40米,总宽小于7.6米,满载吃水小于2.2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给予当事船员廖某某的违法行为记2 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廖某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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