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神木市硕嘉湾矿业有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一罚〔2023〕1060-1号),因该单位违反多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被罚43.5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一罚〔2023〕1060-1号)显示,神木市硕嘉湾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煤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权限等内容;
2.矿井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缺少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矿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综采队阻化剂喷洒工的岗位责任制;
4.3101综采工作面疏放水总结未按《3101综采工作面疏放水设计》进行编制,缺少钻孔出水情况描述和水源分析的内容;
5.《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中规定3101综采工作面注浆管路采用“跨步式交替埋管”敷设至工作面采空区,现场检查时3101综采工作面注浆管路敷设方式采用“支架托管”方式,与设计不相符;
6.3103带式输送机顺槽掘进工作面应急广播故障无声;
7.现场对3103带式输送机顺槽掘进工作面进行甲烷断电超限试验,未实现与应急广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
8.副斜井暖风道仅安设一道防火门;
9.主斜井、副斜井在基岩接茬段井壁涌水,未对水温、水量、水质和含砂量进行综合观测和分析,并采取堵水措施;
10.矿井未根据建井期间三条井筒实际揭露岩层及水文地质情况绘制井筒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图;
11.井下中央变电所主、副水仓安设的主接地极未安装便于取出进行检查的牵引装置;
12.矿井辅助运输方式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3-1煤辅运大巷1联巷交叉口未设置交通管控信号;
13.3101综采工作面机尾处未按《31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设置警戒及防止采煤机滚筒伤人的措施;
14.辅运大巷末端与总回风大巷的第一道风门声光报警装置不报警;
15.3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1000m处安设的自动隔爆装置未打开安全螺栓及保险环;
16.3103胶运顺槽和回风顺槽搭接的带式输送机转载点未安设喷雾装置;
17.3101回风顺槽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距离回风顺槽口超过15m;
18.编号4155号便携式CD4多种气体检测仪入井前未进行调校,井下显示氧气浓度为22.4%,地面显示甲烷浓度0.04%;
19.煤矿入井高压电缆未进行泄漏试验;
20.3103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第二部、第三部带式输送机烟雾保护装置运行状态未上传至地面安全监控系统主机;
21.矿井2022年7月至今未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22.矿井二回路入井接至中央变电所电源开关过负荷电流值为200A,井下全部负荷电流整定值为280A,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不能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23.矿井2023年第一季度未进行井下接地电网电阻值测定;
24.矿井10KV变电所1号、20号高压双回路进线开关短路保护未投用;
25.矿井负压传感器连接主扇在线负压数据与风硐负压数据相差一倍,未及时维护。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9.《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八项;10.《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11.《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第18条;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八项;1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四款;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6.《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二条;1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1;1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5.1;1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2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4;2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款;2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6.《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9.《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神木市硕嘉湾矿业有限公司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7.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9.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0.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4.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5.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6.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7.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8.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9.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4.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5.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元整(¥435,000.00)警告。
据企查查显示,神木市硕嘉湾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何怀斌,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庙梁村二组。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