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账户汇出157.6万元,新人遭遇电信诈骗,被公司要求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来源:CCTV今日说法
“ 当时发生这个事情之后
第一感觉是非常惶恐
因为当时也是刚刚出社会嘛
不知道怎么办 ”
员工在“工作群”内被骗,公司损失1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小朱(化名)大学学习财务管理专业,2019年2月,读大四的小朱到当地的一家民营混凝土公司实习,实习一个月后就正式入职财务部任出纳一职,负责管理公司的账户。
2019年6月21日,公司的人事行政部助理小杨(化名)让小朱加入一个备注名为“工作群”的QQ群,群内另外两人备注分别是“董事长黄静(化名)”和“监事李铭发(化名)”。
当天11点50分,“工作群”内“董事长黄静”向小朱发出了指令,催促小朱把一笔48.8万元的合同保证金退给公司的合作方陈孔江(化名)。小朱没有多想,按照“董事长”的要求迅速转出了这笔钱。
12点06分,“董事长黄静”又发来信息,要求小朱再退一笔48.8万元的保证金给对方。
此时小朱管理的账户中余额不足,于是他向公司财务经理蒙总申请款项。小朱收到财务经理转来的48.8万元后,在13点40分第二次把钱转到了陈孔江的账户。
接着,“董事长”以合作方陈孔江要借100万为由要求小朱马上汇出60万。小朱又向财务经理申请了60万转到了陈孔江的账户,三次转款共计157.6万元。
此时,小朱发觉事有蹊跷,前往董事长办公室询问情况,得知董事长并未让他转出过任何款项,这才发现被骗了,于是立马报案,希望能挽回公司的损失。
赃款暂未追回,损失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一个月后,当地警方破获了此案,抓捕了犯罪嫌疑人白家业(化名)和卢志鹏(化名),另有一名曾有电信诈骗犯罪前科的嫌疑人卢某在逃。
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在网络上查到了这家混凝土公司的相关信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发送邮件到公司邮箱,索要公司员工通讯录,同时让小杨通知公司财务加入QQ群。管理公司邮件的行政小杨没有怀疑邮件的真假,一一照做了。而又因为是公司行政部门人员传达的指令,所以小朱深信不疑,犯罪嫌疑人就这样一步步得逞。
案件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白家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卢志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法院同时责令被告人退出赃款157.6万元。
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被抓获的两名被告人没有退赃,公安机关还在进一步追缴赃款和抓捕在逃的嫌疑人卢某。
面对150多万还未追回的损失,公司决定让小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用他的劳动报酬逐笔扣除,如果赃款能全部追回,再将扣的钱返还给他。
小朱不同意公司提出的方案,于是辞职离开了公司。
随后,混凝土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朱赔偿经济损失157.6万元。
2021年1月25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小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混凝土公司经济损失126万余元。
小朱认为裁决对自己十分不公平。首先,公司领导作为负责人和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其次,行政小杨在没有领导示意的情况下直接传达指令,存在不妥之处。于是,小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原告小朱承担20%赔偿责任
小朱的代理人认为,混凝土公司的管理本身就存在问题,在被骗过程中,小朱是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的,无需对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负责人则提出,小朱并没有按规定走审批流程,而是将钱直接转了出去。
小朱表示,他知道公司有流程要求,但是之前董事长曾多次通过微信要求他直接转账,不走流程,这让他养成了不好的工作习惯。
法院认定,被告混凝土公司受损是因为骗局,但是在执行公司制度方面,并非只有小朱一个人犯错。行政小杨没有核实电子邮箱和邮件的真假,财务经理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就直接转账,都是导致公司受损的原因。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对员工履职管理监督不严、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是本案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小朱作为出纳人员,未尽到其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未按照财务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对本案损失的发生有着疏忽大意的过失。经综合考虑,酌定小朱对被诈骗金额的20%即31.52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了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时间
Q1:这起案件当中,被告人没有退赔赃款引发了一起民事诉讼,现在小朱要承担20%的先行赔付的责任。但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如果最后抓到了主犯、退赔了赃款,那么小朱先行赔付的20%的款项应该怎么计算呢?
A1: 如果说诈骗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了,诈骗的这些款项也全部退赔了,这个时候,先行赔付的20%就要退还给小朱。如果不退还,那么受损单位就获得了超出自己损失的赔偿,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这构成了不当得利。所以此时由单位向小朱退还事先赔的那20%才符合法律关系。
Q2:除了小朱之外,行政小杨和蒙总也都有失察的责任,但为什么最后法院要判决小朱先赔这20%的款项呢?
A2: 这里就是《民事诉讼法》上一个根本性的原理,民事官司是不告不理的。换句话说,虽然行政小杨、蒙总、小朱都有过错,应该都就自己的过错范围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具体让谁去赔这是由公司去选择的。选择小朱赔那20%,小朱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打个比方,假设蒙总应该承担20%,小杨也应该承担20%,这时候公司是可以自行选择的。而对于小朱来说,虽然单独让他去进行赔偿,从他个人角度看好像不公平,但其实并非如此,因为无论要求三个人赔还是他一个人赔,他赔的都是自己那20%,并没有多赔一分钱,只担负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而且他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赔偿了,他可以再要求返还。
Q3:电信诈骗分子直接盯向公司的财务人员然后实施诈骗,这种案件也是常见的,而且风险非常之大,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A3: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不能轻信QQ、微信要求自己打款的信息,这样的信息一定要去核实。财务操作当中该走流程、该走过程去审批一定要按流程去做,按流程去做了就没有过失,没有按流程去做就是存在过失的。对于公司来说也是一样,有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建立了完善财务制度有没有真正地去执行?所以这里最核心的就是尽到谨慎注意,保障自己没有过失,是使自己从风险社会当中脱困,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要诀。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董事长”的指令》
记者 | 顾雪迎 郭震宇